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首先感謝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對於黃慶國投訴 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違法情事的回函
可是 回函內容與黃慶國的投訴內容 相去甚遠 因此 黃慶國再一次投訴 並載明理由如下:
一.
2010.07.24 00:09(原投訴內容) 黃慶國用網路向台北縣縣長信箱投訴 主要投訴內容 如下: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99年02月11日 同一天
對於同一件事:祭祀公業黃四房的公告事
依據同一個人:黃種智君 前後不同日期的申報書: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申報書及 黃種智 君99年1月8日 的兩種申報書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只公告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的申報書資料 而 隱匿 黃種智君99年1月8日的申報書資料 顯然違法
所以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所公告的98年12月31日黃種智君所申報的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資料 理應自始無效
並且應該追究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的違法失職之處
黃慶國此次再投訴理由如下:
根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付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免付
黃種智君 98.12.31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應檢附以上七種文件
黃種智君 99.01.08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也應檢具以上七種文件
而 縣政府的回覆函 內容指稱: 經查係因 黃種智 先生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 黃種智 先生補正,始由 黃種智 先生再以99年1月8日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故 台端所指 黃種智 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略)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函與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規定:
不同日期的申請書 就是不同申請案件的立法精神有異
二.根據
中央法規: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略)
投訴人黃慶國委任張洪昌律師於99年7月1日由張洪昌律師用書面向深坑鄉公所申請 :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
申請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規定應檢附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有深坑鄉公所99年7月1日 收文章為證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8899號函文答覆
只給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申報的財產清冊 派下現員名冊 及派下全員系統表
同時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9377號函文 答覆黃慶國向深坑鄉公所申請的
98.12.31黃種智君申請書的祭祀公業黃四房 規約書 推舉書 沿革-等 需要黃種智君的同意函 才可以提供
另外 黃慶國申請的99.1.8黃種智君申請書應檢附的七種文件 深坑鄉公所都不提供
投訴人黃慶國是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所有派下員
用黃則奎柱柱代表推舉書簽名蓋章所選出的柱代表 當然也是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柱代表
深坑鄉公所拒絕提供 黃種智君98.12.31及99.1.8向深坑鄉公所
申請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98.12.31的 沿革 規約書 推舉書
及99.1.8應檢附的七種文件
黃種智君事前完全隱匿資料不給黃則奎柱柱代表黃慶國知情
事後 深坑鄉公所又拒絕提供資料給黃慶國
那麼 黃慶國 又該如何維護 全體黃則奎柱派下員的法律利益呢?
深坑鄉公所 此舉行政作為 似乎有違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的相關法律規定 !!
愚人後記: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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