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轉貼: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黃連山章程草案(第二版) 之三 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方式


一、本法人財產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管理,並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本法人財產或盈餘分配依房份平均分配處理,各派下員應依房份平均分配下支持份比例方式分配處理之。各房如有特別約定,可依其約定處理。


三、本法人財產(不動產、動產及其他產權)之處分、盈餘分配、分割、設定負擔、合建、信託、捐贈、增置、參加重劃、都市更新等均須取得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三項門檻人數,始可授權管理委員會執行,並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簽署各該項契約。


第三十八條:獎賞方式


           本法人派下員,對本法人具有特殊貢獻者,得提交派下員大會決議


           獎賞之。


第八章 解散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解散之條件及程序


           本法人財產總額或無法達到設立目的,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三


           次,或管理委員暨監察人四分之三,或經全體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之


           書面連署提議解散時,即由管理委員暨監察人成立工作小組,造具


           清算表冊,提請管理委員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及派下員大會通過後,


           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為之,並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劃書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章 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第四十條: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歸屬及分配如下:


一、剩餘財產:各派下現員依房份平均分配下之持份比例分配。各房如有特別約定,可依其約定處理。


二、赤字財產:各派下現員依房份平均分配下之持份比例分擔。各房如有特別約定,可依其約定處理。


第十章 異議之處置


第四十一條:異議處置


一、派下員發現漏列或誤列情事時,該員或其利害關係人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證明文件送本法人管理委員會,經查確實為漏列或誤列者,提付派下員大會通過(需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後,即向主管機關辦理補列或更正之。未經上述程序,而逕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確定漏列或誤列者,本法人除將其辦理補列或更正外,不負擔任何費用。


二、派下員對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案仍有異議時,應於大會結束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送本法人管理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應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對於審議結果仍有異議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未於大會結束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送本法人管理委員會審議,而逕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確定敗訴者,除不得參選管理委員、監察人外,應賠償本法人一切損失。


三、派下員對本法人運作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事由送至本法人管理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應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對審議結果仍有異議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未以書面敘明事由送本法人管理委員會審議,而逕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確定敗訴者,除不得參選管理委員、監察人外,應賠償本法人一切損失。


第十一章 章程訂立及變更之程序


第四十二條:訂立章程之規定


           本章程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並請主管


           機關派員列席。


第四十三條:變更章程之條件及程序


           本章程除主管機關法令指示應增加、刪除、修正之條款,不受第十


           五條第三項之議決門檻限制外,凡條款之修改,須經管理委員過半


           數,或全體派下現員四分之ㄧ以上書面連署提議修正條文及修正內


           容,始可由管理委員為主組成三人小組研擬修正案,提請管理委員


           會議審議後,再提派下員大會議決,並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四十四條:章程未盡事項之處置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祭祀公業條例、民法、民事習慣及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章程之施行日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愚人後記:


 


愚人請所有的網友 及 祭祀公業黃連山的宗親 派下員們


 


大家一起來評評理 看看黃種智君的章程草案 合情 合理 合法嗎?


 


敬請 大家告訴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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