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電子商場自治會 與 廣告商 非要公司 的廣告代理合約糾紛事件始末
西寧電子商場於97年中遷移至光華數位新天地四樓 五樓 至今
97年中遷移過來一開始 自治會便與智冠公司簽約吊旗廣告合約一年至98年中為止
每月 智冠公司付給自治會10萬元
後來 在合約上未到期前的98年3月26日 自治會第二屆會長 許生仁 突然與非要廣告公司
簽訂廣告合約 同時 自治會第二屆會長 許生仁也代表自治會與市場處簽訂廣告場地合約
自治會每月要支付市場處 48878 元
98年3月26日的合約 許生仁會長 竟然將每月對智冠公司 實收的廣告費100000元
與非要廣告公司拆帳 : 100000元 減 48878元=51122元
然後將51122元 對分 25561元給非要廣告公司 25561元給自治會
此種合約 喪權辱會 極端不合理 !!
本自治會100年3月1日 重新選出第三屆自治會 隨即 展開對非要公司的廣告合約無效談判 !!
本會主張: 98年3月26日 許生仁與非要公司所簽訂的廣告合約 自始無效 其理由如下:
一. 當事人不適格:
該廣告代理合約書 最後
立協議書人:
甲方:台北市公有西寧電子商場自治會
負責人: 許生仁
因為 自治會 沒有負責人 所以 簽約當事人不適格 所以 合約自始無效 !!
二.乙方非要廣告公司違反合約第三條:合作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七項: 保證金:乙方同意於--(略)--支票到期前半個月乙方再開立半年期支票向甲方換票---(略)
據事實得知: 乙方已經於100年2月違反上述合約規定 未再開立半年期支票向甲方換票 而是
直接將保證金支票取回 明顯違反合約 嚴重危害自治會權利 所以 合約應自100年2月 乙方取回
保證金之票當日 即已經失效 !!
三.依據法律規定: 甲乙雙方就同一件標的物的合約 雙方合意訂定新契約時 舊契約同時失效
根據: 甲方自治會收入帳冊資料 及 乙方非要廣告公司所提供的公司支出帳冊資料
明顯得知: 甲乙雙方合意 99年七月份開始依照新合約拆帳辦法與西寧拆帳(此事 甲乙雙方不爭執)
同時 甲乙雙方便照新合約拆帳 智冠公司所支付的100000元廣告費 非要公司分得50000元
自治會分得50000元 但 自治會需付給市場處48878元 所以 自治會實得1122元 一直到今天
所以 本自治會主張 :
98年3月26日雙方簽訂的契約 已經於99年7月起 雙方合意訂定新契約並開始執行之日起失其效力
雙方應該照新合約履行權利義務 98年3月26日的廣告合約 依法無效 !!
四.
乙方非要廣告公司於100年4月30日晚上22:00左右 持非法的大樓施工單要在四樓及五樓施工
經自治會制止 報請樓管主任 及 轄區 忠孝派出所 鍾所長率兩位同仁趕赴現場處理
雙方在鍾所長的協調之下 達成兩項共識:
1. 請非要廣告公司 先向民事法院提起合約有效確認之訴
待判決確定之後 再施工
2.請非要廣告公司的老闆與自治會會長簽訂雙方合意的新合約後再施工
五.
100年5月4日(三) 上午10:00左右
非要廣告公司七人 違法未持有經過申請核准的施工單 違法強行施工 違反整棟大樓物管規定
11:00左右 物管公司所屬保全人員出面制止 違法施工人員 出言不遜 不服保全制止
繼續違法施工 保全人員報警處理 當警員趕到現場 違法施工的七人現行犯已經施工完成逃走了
非要廣告公司此舉 顯然已經違反法律 違反合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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