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2010.9.13(一) 16:17 第三次回覆 :
黃慶國 第三次投訴 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回覆函 來函照登
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您好
黃慶國針對2010.08.20台北縣政府回覆: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第三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根據: 2010.08.09 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台北縣政府回覆函內容:(略)
如果整個事件 果真如縣政府回覆函所言:
經查係因 黃種智 先生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
因經本縣深坑鄉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
黃種智 先生補正--- (餘略)
那麼 深坑鄉公所理應將 黃種智 君98年12月31日的
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的申請書退件 請其補件即可
怎麼會: 始由 黃種智 先生再以99年1月8日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
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
"甚至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函擅自認定: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
深坑鄉公所及台北縣政府此舉 完全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略)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的立法原義 :
就是每一次不同時間的申請書都要符合第八條的法律要件!!
其它 深坑鄉公所關於祭祀公業黃四房公告的違法情事
詳見:附加檔案資料在本文最下方
敬請 台北縣政府 徹底調查其中不法情事 善盡監督及輔導之責
否則 黃慶國 將會將整個案件 向檢調單位 檢舉告發 特此函告!!
附加檔案詳細資料如下:
黃慶國投訴指控 深坑鄉公所涉嫌違反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敬啟者:
根據:99年02月11日 深坑鄉公所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財產清冊
申報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申 報 人: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
住 址:台北縣深坑鄉埔新村28鄰文化街84巷17號13樓
黃種智申報 祭祀公業黃四房 台北縣中和市 合計有兩筆土地
1.台北縣中和市景平段17地號
2.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744地號
經過 向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申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黃四房 尚有台北縣中和市 兩筆土地 未申報
1.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2.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 地政機關: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查詢基準日: 民國099年09月02日
列印日期: 民國099年09月02日12時20分37秒
歸戶類型:全部
資料核發機關: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統一編號: *FH0024196
姓名:祭祀公業黃四房
地址:(空白)
土地所有權: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段0017-0000地號 面積:269.4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面積:44.11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面積:33.40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4-0000地號 面積:101.2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根據以上資料
黃種智先生於 民國98年12月31日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以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的身分辦理申報
黃種智先生於 民國98年12月31日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附
二. 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原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 免附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指的就是地政機關: 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此一證明文件 地政機關的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乃是一種 電腦網路公開的資料
任何人 都可以輕易上網查詢得知
因此 深坑鄉公所99年02月11日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財產清冊 明顯有觸犯刑
法第213條的嫌疑
本人 特此函告
敬請 : 深坑鄉公所 於文到15日內 撤銷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所有公告事項
否則 本人將檢具所有資料 向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提出告發
愚人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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