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轉貼中央法規: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中華民國89年07月19日


第  1  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20 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


                  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 23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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