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愚人轉貼中央法規: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中華民國89年07月19日
第 1 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20 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
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 23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