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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國與網友何素珍的對話(二)


何素珍 小姐: 您好 


法治國家 依法行政 同時 法律有位階之分  母法之下的子法與行政裁量權 違反母法規定 一律無效 !! 


農地重劃條例是農地重劃的母法


第15條規定: 重劃後農地坵塊 以能直接灌溉 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事實上 係爭土地2894地號農地 從民國73年至民國102年 都一直不能直接灌溉 排水 也 沒有臨路


同時 地形地貌參差不齊高地落差平均3--4公尺以上 完全與農地重劃條例母法規定不符 !!


係爭土地2894地號 事實上屬於 未經辦竣 或是 經辦未竣的農牧用地 合理且沒有違法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的行政裁量權 顯然違反農地重劃條例母法的規定 顯然無效 !!


陳頂福依然堅持 紙上作業 閉門造車 心態實屬可議 !!


 


黃慶國與網友何素珍的對話(一)


何素珍 小姐:您好


係爭土地2894地號 已經於民國100年 申請小型雞隻人工屠宰場 依當時法令 需要申請25項禁限建查詢


係爭土地2894地號 民國100年當時 就已經取得通過其中24項禁限建查詢正式公文許可


只剩其中的第11項 禁限建查詢項目: 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 經 辦 竣 農地重劃之 農牧用地


這一項的規定是係爭農牧用地2894地號 是否為屬特定農業區 經過 辦理 農地重劃過程 而且還要 已經辦理農地重劃工作全部完成


如果全部法律要件都符合 則不可以核准 小型雞隻人工屠宰場的設立申請


相反的 如果係爭農地2894地號農地 未經辦峻農地重劃 或是 經辦農地重劃未竣


則係爭土地2894地號農地 應該可以核准小型雞隻人工屠宰場的設立申請


所以 " 竣 " 變成爭點 


根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農地坵塊標準之訂定)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此一法條明確將: 重劃後 經辦竣農地重劃 已辦竣農地重劃 的原則明確地規定了其原則 !!


如果係爭土地 有不符合此原則之法律規定 就該推定 對人民有利的解釋
(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皆有相關法律規定適用 


係爭土地2894地號農地從民國73年到102年  30年來從來都沒有完成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的法律要件


係爭土地事實上不能直接灌溉 排水及臨路 這是事實 !! 完全合理且沒有違法問題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 從來不到現場認定事實 只會圖上認定 閉門造車 令人扼腕 !!


 


何素珍· Ming-Ya Huang其他2人的朋友

我的認知,請參考
所謂經辦竣農地重劃區,應指該區內農水路等公共設施完工,土地公告分配完成,
經辦理農地重劃後土地,因為公共設施較完善,一般劃定為特地農業區,
 
在土地使用上有較多限制,通常不會同意容許做其他設施,以維護當地農業環境
但當地農地,若有80%以上完成農地重劃,為配合需要,則可同意,惟需依該宗土地之現況,且需考量容許使用的設施,是否會污染或因而增加的交通流量,是否會影響農機具通行或農產品運輸,
 
這是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只要合理並沒有違法的問題,
每個地方政府負責單位不同,建議您先到農業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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