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黃萬源 陳報狀

俗語說:大奸似忠 大偽似真 被告黃種進所言都是偏離黃家祖宗遺訓遺志 本人願提供黃連山六大房子孫共同公議的財產分配鬮分合約書 已經輾轉保存六代120年(1984--2014)正本古契文件 裡面財產 家大業大 幾乎無法盡數 祖先遺訓斑斑儘載 所有財產公平分配 區分成六大房私業及黃家公同共有公業 私業部分由六大房各自掌管永為己業 公業部分(黃家的祭祀公業)由黃家六大房均分 到黃連山的六個兒子(禮字輩) 所以黃連山二房兒子黃守禮鬮分得黃連山的六分之一公業財產 然後 黃守禮又生四個兒子 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 四個兒子再用他們的財產鬮分合約書 將黃守禮德自黃連山糾紛得的公業份額六分之一 再一次四個兒子均分 每一個兒子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皆均分各得黃連山公業(祭祀公業)的二十四分之一 由原告提出的證物原證13及被告提出的證物被證31 行字號 鬮分合約字古契文內容: 四大房(指的是黃連山二兒子黃守禮的四個兒子 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均分應得分下(指的是黃守禮(禮字輩)四個兒子(則字輩)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四個兒子均分黃守禮應得黃連山公業(祭祀公業)的六大房(禮字輩)黃烏鍼(長子) 黃守禮(次子) 黃寅禮(三子) 黃烏麟(四子) 黃通井(五子) 黃禮(又稱黃南容)(六子)的應得份額六分之一黃連山公業(祭祀公業)財產 再由黃守禮(禮字輩)的四個兒子(則字輩)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各得黃守禮(禮字輩)的公業份額六分之一的四分之一 此乃原告被告兩造所不爭 所以被告所言皆違背祖宗遺訓遺志 令人瞧不起 更令人痛心 !

由原告黃慶國提供的黃連山財產分配鬮分合約簿(黃連山六大房(禮字輩)黃烏鍼(長子) 黃守禮(次子) 黃寅禮(三子) 黃烏麟(四子) 黃通井(五子) 黃禮(又稱黃南容)(六子)因為黃連山遺有大批土地 財產 未免爾後子孫爭產反目 爰經黃連山於清光緒20年11月6日由(禮字輩)六大房全體子孫一致同意將其財產分成六份 由(禮字輩)六大房抓鬮 按抓鬮結果分配財產 並以 仁 義 禮 智 忠 信 六字共製作一式六份鬮書合約簿 分別依序由(禮字輩)六大房各房收執一份 以資信守: 黃連山的(禮字輩)大房黃烏鍼取得 仁字號鬮書合約簿 正本 再傳給(則字輩)黃則奎 再傳給(奕字輩)黃文章 再傳給(世字輩)黃世雍 再傳給(種字輩)黃慶國收執保存 傳承六代 歷經120年(1894--2014) 以資信守黃連山的遺訓遺志  如今被告黃種進為私利而撕毀祖宗黃連山的遺訓遺志 大偽似真 編材料 講故事 顛倒事實 望法官明察 探求祖先黃連山原始本意的遺訓遺願

黃連山(禮字輩)六大房黃烏鍼(長子) 黃守禮(次子) 黃寅禮(三子) 黃烏麟(四子) 黃通井(五子) 黃禮(又稱黃南容)(六子)所有財產得自黃連山 (禮字輩)六大房各房依序保管自家的 仁 義 禮 智 忠 信 各一本財產糾紛合約簿 代代以資信守  被告黃種進是黃連山二房(禮字輩)黃守禮的後代  黃守禮(禮字輩)又生四子(四大房)(則字輩)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 黃守禮死後遺有大批土地 財產 為免日後子孫爭產反目 爰經黃守禮(禮字輩)於大正九年10月5日由(則字輩)黃守禮的四個兒子 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四大房全體子孫一致同意將黃守禮(禮字輩)財產分成四份 由(則字輩)四大房抓鬮 按抓鬮結果分配財產 又依照黃連山祖訓遺志又製作四份鬮分合約簿壹樣四通編作  文 行 忠 信 為號依序由黃守禮(禮字輩)的四個兒子(四大房)(則字輩)黃慶諒 黃則水 黃則頭 黃則虎各房各執一通永為子孫左券 !

深坑黃家歷代祖先 黃世賢(黃家開台祖) 黃炎仁(二代祖)(又名黃光輝)  黃連山(三代祖) 功績顯赫 家大業大 三代均遺有大批土地 財產 未免爾後子孫爭產反目 曾立下祖訓遺志 每一房財產均分制 財產分配採鬮分制 先將財產作最適當分配 再分成私業與公業 再由抓鬮決定 最後立下文字 由全體繼承人簽字 同時又有公親人(見證人)簽字 同時 又請各房繼承人派出代表為知見人(參與人)簽字  非常公平公正 所以歷代子孫均以資信守 所以深坑黃家歷代祖先財富才能夠傳承八代而不衰

深坑黃家 家大業大 後代子孫繁浩 各房人丁不一 各房子孫賢愚智不肖參差不齊 所以從清朝開始 歷代祖先皆是採用當時的風俗習慣 由各房推舉一人出頭當管理者 再由各房推舉的管理者公同管理 收租 祭祀 分配各房利益 再購置田產 房舍等等 直到日本殖民台灣 日本政府土地總清查 土地總登記 因為日本帝國發動二次大戰 對農田(包括水田 旱地(日本又稱:火田) )大量廣徵軍糧 但是日本政府尊重台灣當地風俗祭祀習慣 准許祭祀祖先(俗稱祭祀公業)的水田 火田 免徵收軍糧 黃家祖先智慧廣設祭祀祖先的祭祀公業 將很多水田 火田 土地向日本政府登記為祭祀公業所有 此證據兩造均已提供不爭執 祭祀公業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 祭祀公業OOO 管理者則由各房推舉一人擔任管理者 出面向日本政府登記 所以 祭祀公業財產所有權是祭祀公業 管理者則是該祭祀公業各房推舉一人擔任 出面登記在日本政府文書上 所有權人不等於管理者  管理者不等於所有權人  如今 被告黃種進 巧言 善編 顛倒事實 將管理者硬坳成所有權人 與102年前當時的祖先遺訓遺志相悖 真是數典忘祖 利慾薰心 令人不齒

深坑黃家 祖先家業龐大 近年來被不肖黃家子孫假藉訴訟 巧言 善編 顛倒事實 將管理者硬坳成所有權人 侵占非常多的土地 財產  更有甚者 違背祖先各房均分的遺志遺訓 企圖更改成照各房子孫總數人頭均分 亦是 巧言 善編 顛倒事實  與102年前當時的祖先遺訓遺志相悖 真是數典忘祖 利慾薰心 這樣的人 同樣令人不恥 !

被告黃種進所言 祭祀公業黃萬源在管理者妥善經營下 獲利頗豐 扣除管理者費用 祭祀祖先支出 辦公吃桌(家族聚餐) 應繳納政府稅負 以及 各房應分配利益 外 仍然剩餘淨利頗豐 於是管理者於是拿公業的獲利在投資購入房舍 田地 店鋪 等等 同時登記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黃萬源 管理者:黃則水 或是 黃則江外五人 所有權還是應該歸原始股東 黃連山的公業由六大房均分 而非 被告黃種進所言 管理者變成所有權人  這樣就是拿公家的公款(祭祀公業的財產經營獲利結餘公款)變成管理者的私人財富  這樣豈不鼓勵侵占公款 公然違背法律 ! 管理者不是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不是管理者 !! 被告黃種進所言 所主張與120年前黃連山的遺志遺訓相違背 也與黃連山的二房黃守禮(禮字輩)的遺志遺訓相違背 這樣的不肖子孫的巧言 善編 違背祖訓遺志 造成近代 " 吃公 " " 歪公 " 惡行層出不窮 黃家子孫分崩離心 訴訟不斷 令人不齒 !

綜觀 深坑黃家古契文書 財產鬮分合約簿 身為深坑黃家子孫的我 羞愧不已 同時又萬分景仰黃家祖先的大德 大智  深坑黃家從開台祖黃世賢開始傳至今日已 八  九代了 各房子孫積德不一 善根不同 有人發達 有人潦倒  各房子孫人丁不一 有人潦潦沒幾人 有人人丁眾多食指繁浩 各房子孫有人再創家業 有人家道中落敗光家產  所以 歷年來黃家祖先遺志遺訓各房均分 在位管理者不願意 握有原始資料者又懂法律知識者也不願意 紛紛發動訴訟對付自己人 實在令人痛心 令人不齒  懇請法官明察秋毫 正本清源 了解深坑黃家歷史淵源以及黃家祖先的真正遺志遺訓 讓黃家祖先至業遺訓得以保存 身為黃連山大房黃烏鍼(禮字輩)的後代傳人 衷心期盼 天佑台灣 天佑深坑黃家 !

 

1.黃連山是兩造共同的六代祖 兩造都不爭執

2.黃連山是清朝光緒年間貢生 亦是深坑地區的非常有名的頭人 家大業大 財產極多

3.萬源商號是黃連山出資創立的商號 亦是兩造所不爭執

4.黃連山生有六子 依序:黃烏鍼(長子) 黃守禮(次子) 黃寅禮(三子) 黃烏麟(四子) 黃通井(五子) 黃禮(又稱黃南容)(六子)

5.黃連山享受81歲 於清光緒20年歿  黃連山在生之時 其長子 次子 三子 四子 五子 均比黃連山還早去世 甚至 次子黃守禮的長子黃慶諒(黃連山之孫)亦已經過世 由黃奕安 黃奕發(黃連山的曾孫)繼承 有禮字號鬮分合約簿可以為證 

6.根據古文書(古契)紀錄 黃萬源的財產取得紀錄 時間都是在 清光緒14年 17年 18年 也就是說 黃萬源的財產都是黃連山生前所購置的 屬於黃連山的遺產 根據:禮字號鬮分合約簿 六房均分

7.祭祀公業黃萬源 管理者黃則江外五人都是黃連山的孫子 依當時的民情風俗習慣豈有祖父(黃連山)在生之時孫子輩出頭之事

8.歷來深坑黃家祖先家大業大 祖先去世之後 習慣上都會由後代子孫將其遺產中的一部分抽出設立祭祀公業俗稱香火田可以收租永享祭祀 習慣上也都是由其兒子們(俗稱六大房)各推舉一人當房代表出頭登記為管理者  今被告辯稱管理者就是出資人 與日本時代的台灣風俗法律有違

9.黃連山死後清光緒20年11月六大房公議將黃連山遺產六大房用抓鬮方式分成六份 每一分財產製作成: 仁 義 禮 智 忠 信 六本財產鬮紛合約簿由各房分別掌管收執 其中財產有分成:私業與公業兩部分 其中私業由各房掌管永為己業 另外公業部分(祭祀公業部分)則是六大房均分 各房推派一名頭人出頭登記為管理者 為各房應得利益的分配者 絕非公業財產的所有權人

10.日本時代的登記簿謄本記載土地所有權人 與 土地管理者是不同的 被告所指祭祀公業黃萬源的管理者黃則江外五人就是出資人與日本時代的法律有違且與台灣當時的風俗民情習慣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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