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黃萬源 陳報狀

1.黃連山是兩造共同的六代祖 兩造都不爭執

2.黃連山是清朝光緒年間貢生 亦是深坑地區的非常有名的頭人 家大業大 財產極多

3.萬源商號是黃連山出資創立的商號 亦是兩造所不爭執

4.黃連山生有六子 依序:黃烏鍼(長子) 黃守禮(次子) 黃寅禮(三子) 黃烏麟(四子) 黃通井(五子) 黃禮(又稱黃南容)(六子)

5.黃連山享受81歲 於清光緒20年歿  黃連山在生之時 其長子 次子 三子 四子 五子 均比黃連山還早去世 甚至 次子黃守禮的長子黃慶諒(黃連山之孫)亦已經過世 由黃奕安 黃奕發(黃連山的曾孫)繼承 有禮字號鬮分合約簿可以為證 

6.根據古文書(古契)紀錄 黃萬源的財產取得紀錄 時間都是在 清光緒14年 17年 18年 也就是說 黃萬源的財產都是黃連山生前所購置的 屬於黃連山的遺產 根據:禮字號鬮分合約簿 六房均分

7.祭祀公業黃萬源 管理者黃則江外五人都是黃連山的孫子 依當時的民情風俗習慣豈有祖父(黃連山)在生之時孫子輩出頭之事

8.歷來深坑黃家祖先家大業大 祖先去世之後 習慣上都會由後代子孫將其遺產中的一部分抽出設立祭祀公業俗稱香火田可以收租永享祭祀 習慣上也都是由其兒子們(俗稱六大房)各推舉一人當房代表出頭登記為管理者  今被告辯稱管理者就是出資人 與日本時代的台灣風俗法律有違

9.黃連山死後清光緒20年11月六大房公議將黃連山遺產六大房用抓鬮方式分成六份 每一分財產製作成: 仁 義 禮 智 忠 信 六本財產鬮紛合約簿由各房分別掌管收執 其中財產有分成:私業與公業兩部分 其中私業由各房掌管永為己業 另外公業部分(祭祀公業部分)則是六大房均分 各房推派一名頭人出頭登記為管理者 為各房應得利益的分配者 絕非公業財產的所有權人

10.日本時代的登記簿謄本記載土地所有權人 與 土地管理者是不同的 被告所指祭祀公業黃萬源的管理者黃則江外五人就是出資人與日本時代的法律有違且與台灣當時的風俗民情習慣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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