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國再一次針對: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情事 投訴內容:


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您好
首先謝謝貴府: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的來函


可是 回覆函內容 並未針對深坑鄉公所的違法情事做回答 投訴人黃慶國再一次投訴 並且載明法律理由如下:
1.根據:中央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第一條: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第五條: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第六條: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貴府回函內容:


----經查該所辦理本案之相關行政作業時,其公告稿(0990007468)及函(0990007470)係同時簽辦,於發文時先取得公告稿文號,再取得函稿文號,其作業方式應無矛盾與不當。--等等


顯然違反 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的法律規定


2.依據:法位階理論 下級機關違反中央法律規定 其行政程序應屬無效!!


3.貴府回覆函內容:


----台端指陳99年6月11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號之公告,與本府所查之情況日期尚有未符。


顯然與投訴人的投訴內容不符


深坑鄉公所 公告稿: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9年06月11日發文字號:北縣民深字第0990007468號
深坑鄉公所 函    稿: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6月10日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70號
深坑鄉公所函稿有副本給縣政府 公告搞卻沒有副本給縣政府 所以貴府所查知情況日期才會不符!!


投訴人除了e-mail投訴外 將會將深坑鄉公所公告稿公文及函搞公文紙本影印寄給周縣長參酌
敬請台北縣政府本諸監督與輔導深坑鄉公所的權責 確實查明不法!!
以上
投訴人 黃慶國 敬上


愚人後記:



黃慶國針對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情事 再一次的投訴


2010/8/31(二) 上午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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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友[黃慶國],您好
1.請點選 http://talk.tpc.gov.tw/confirmCase.jsp?num=0990830060&pass=ytcb
  以完成案件登錄之確認。
2.請牢記[案號]與[密碼]以利後續之查詢
  案號:0990830060
  密碼:ytcb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contentDetail-1.jsp?caseNum=0990830060&pass=ytcb
                                    臺北縣政府 敬上

 

 



縣長信箱受理通知,案號:0990830060


2010/8/31(二) 上午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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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縣民您好:
臺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受理通知
※請牢記[案號]與[密碼]以利後續之查詢
  案號:0990830060
  密碼:ytcb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contentDetail-1.jsp?caseNum=0990830060&pass=ytcb
                                    臺北縣政府 敬上

 



黃慶國針對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情事 再一次的投訴


2010/8/31(二) 下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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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友[黃慶國],您好
本確認信函為系統自動寄發之確認信函,請直接透過點選下面的網址連結,不要針對此郵件直接回覆。
*.請務必點選 http://talk.tpc.gov.tw/confirmCase.jsp?num=0990830060&pass=ytcb
  以完成案件登錄之確認。
*.請牢記[案號]與[密碼]以利後續之查詢
  案號:0990830060
  密碼:ytcb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contentDetail-1.jsp?caseNum=0990830060&pass=ytcb
                                    臺北縣政府 敬上

 

台北縣政府 回覆函 來函照登:

 

2010/9/13(一) 下午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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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親愛的縣民朋友您好:         

 

有關  台端申訴本縣深坑鄉公所處理「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變動公告徵求異議之公告文日期有誤一節

 

,前經本府分別於99年8月7日及99年8月20日以電子方式回覆  台端在案,

 

如  台端對於本縣深坑鄉公所行政作業流程及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有損  台端權益,可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辦理,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者,

 

其中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台端陳述事由,本府前已明確答覆,仍請依前述內容辦理,嗣後本案將依規定不再處理。

 

感謝台端來函,敬祝  台安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聯絡電話:本縣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8112 承辦人:朱林華鳳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愚人後記:

 

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您好

 

謝謝貴府的回覆!

可是 貴府的回覆公文 文不對題 !!

 

民政局 朱林華鳳小姐 對於本人的投訴 :

 

指控本縣深坑鄉公所 關於 公告祭祀公業黃連山的種種違法情事 違反中央法規情事

 

一概視而不見 敷衍了事 顯然已經不適任其職 愧當公務員

 

本人將會載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三次投訴!!

 

同時 本人將會寄出存證信函給貴府朱林華鳳小姐

 

同時 副本給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 及 內政部 中部辦公室 基層建設課

 

並且 檢附所有的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違法的公文當證據

 

以上

投訴人 黃慶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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