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國即將以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的身分
寄發存證信函正本 給黃種智先生及深坑鄉公所 同時 副本給台北縣政府
敬啟者:
本人黃慶國 出生日期:民國48年11月11日 身分證字號: f120965259
住址:台北縣深坑鄉文山路二段25號 聯絡電話:0937-842-200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慎重以存證信函告知黃種智先生及深坑鄉公所 以下事項:
1.本人黃慶國是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
謹附上中華民國88年 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 所有派下員共六員
所 親筆簽名蓋章的 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推舉書 為證
並且 附上 中華民國71年5月2日 祭祀公業黃連山成立當時 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
黃慶隆先生的證明書 及 黃鉦展先生三兄弟寄發給黃種智先生的存證信函
以上資料足以證明 本人黃慶國從中華民國88年起
就是 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的柱代表 無誤 !!
2.本人黃慶國於民國88年因為祭祀公業黃連山管理人黃世買先生死亡
依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以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現員名冊的派下現員資格
辦理祭祀公業黃連山的派下現員名冊變動工作
於中華民國88年經過清查 祭祀公業黃連山71年的派下現員:132員
到了88年已經變動成199員
黃慶國於88年遍訪 祭祀公業黃連山全體199員派下員
說明本人將辦理祭祀公業黃連山的方法與過程
當時 獲得 全體199員派下員其中的117員派下員
用祭祀公業黃連山申報人推舉書 親筆簽名蓋章
推舉 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現員黃慶國為祭祀公業黃連山的申報人
黃慶國並且於當年在深坑鄉公所五樓 召開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大會
並且 全程錄音錄影完成
祭祀公業黃連山 117員派下員推舉書影本如附件(一)
3.黃種智先生98年起開始辦理祭祀公業黃連山 祭祀公業黃四房 祭祀公業黃世賢
整個過程 缺乏:程序正義 推舉書的簽署都黑箱作業
依據 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黃慶國 向深坑鄉公所 提出申請:
黃種智先生98年12月31日 及 99年1月8日 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的祭祀公業黃四房的申請書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 :
黃種智先生98年12月31日 及99年1月8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申報時
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深坑鄉公所只肯給申請人黃慶國
民國98年12月31日黃種智先生的申請書中的七項應檢附的文件中的
1. 不動產清冊 2.派下全員系統表 3. 派下現員名冊
至於 98年12月31日 黃種智先生的申請書的 : 推舉書 沿革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及 原始規約
以及 99年01月08日 黃種智先生的申請書的: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深坑鄉公所都拒絕提供給黃慶國
深坑鄉公所拒絕提供的理由 竟然是以內政部的函釋 拒絕 黃慶國 依據法律的合法申請
依據: 法位階理論 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位階在內政部的函釋之上
深坑鄉公所 此舉顯然違反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全員名冊 系統表 及 財產清冊等 徵求異議
因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徵求異議
依據: 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 暨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略)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6號
主旨:檢送本所辦理 祭祀公業黃四房 派下全員名冊 系統表 及 財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敬請公告周知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 暨黃種智君99年1月8日申報書辦理
暨本所99年2月11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公告辦理
二.(略)
三.(略)
四.(略)
正本: 黃種智君 --(餘略)
副本:台北縣政府 本所民政課
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黃種智君 既然 98年12月31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申請書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代為公告事項
黃種智君 又於 99年01月08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申請書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代為公告事項
深坑鄉公所的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的申請書
既然 黃種智君99年01月08日又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相同的申請書 依照 一般法律原則
黃種智君99年01月08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相同的申請書時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的申請書就已經失效 作廢 乃是 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而深坑鄉公所 公然違反 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
深坑鄉公所 竟然以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的申請書作為公告內容
深坑鄉公所 顯然違反法律 深坑鄉公所的公告 當然自始無效 !!
另外 2010.08.09 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 回覆: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台北縣政府回覆函內容:
(略)-----另依 台端後記所述,本縣深坑鄉公所99年2月11日
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函( 黃慶國 註: 應該是公告 才對 !! )及該所同日09900020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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