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國即將以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的身分


寄發存證信函正本 給黃種智先生及深坑鄉公所 同時 副本給台北縣政府


敬啟者:


本人黃慶國 出生日期:民國48年11月11日 身分證字號: f120965259


住址:台北縣深坑鄉文山路二段25號  聯絡電話:0937-842-200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慎重以存證信函告知黃種智先生及深坑鄉公所 以下事項:


1.本人黃慶國是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


    謹附上中華民國88年 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 所有派下員共六員


   所 親筆簽名蓋章的 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推舉書 為證


   並且 附上 中華民國71年5月2日 祭祀公業黃連山成立當時 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


   黃慶隆先生的證明書 及 黃鉦展先生三兄弟寄發給黃種智先生的存證信函


   以上資料足以證明 本人黃慶國從中華民國88年起


   就是 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的柱代表 無誤 !!


2.本人黃慶國於民國88年因為祭祀公業黃連山管理人黃世買先生死亡


    依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以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現員名冊的派下現員資格


    辦理祭祀公業黃連山的派下現員名冊變動工作


    於中華民國88年經過清查 祭祀公業黃連山71年的派下現員:132員


    到了88年已經變動成199員


    黃慶國於88年遍訪 祭祀公業黃連山全體199員派下員


    說明本人將辦理祭祀公業黃連山的方法與過程


    當時 獲得 全體199員派下員其中的117員派下員


    用祭祀公業黃連山申報人推舉書 親筆簽名蓋章


    推舉 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現員黃慶國為祭祀公業黃連山的申報人


    黃慶國並且於當年在深坑鄉公所五樓 召開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大會


    並且 全程錄音錄影完成 


    祭祀公業黃連山 117員派下員推舉書影本如附件(一)


3.黃種智先生98年起開始辦理祭祀公業黃連山 祭祀公業黃四房 祭祀公業黃世賢


    整個過程 缺乏:程序正義  推舉書的簽署都黑箱作業


    依據 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黃慶國 向深坑鄉公所 提出申請:


黃種智先生98年12月31日 及 99年1月8日 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的祭祀公業黃四房的申請書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 :


黃種智先生98年12月31日 及99年1月8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申報時


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深坑鄉公所只肯給申請人黃慶國 


民國98年12月31日黃種智先生的申請書中的七項應檢附的文件中的


1. 不動產清冊 2.派下全員系統表 3. 派下現員名冊


至於 98年12月31日 黃種智先生的申請書的 : 推舉書 沿革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及 原始規約


以及 99年01月08日 黃種智先生的申請書的: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深坑鄉公所都拒絕提供給黃慶國 


深坑鄉公所拒絕提供的理由 竟然是以內政部的函釋 拒絕 黃慶國 依據法律的合法申請


依據: 法位階理論  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位階在內政部的函釋之上


深坑鄉公所 此舉顯然違反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全員名冊 系統表 及 財產清冊等 徵求異議


         因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徵求異議


依據: 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 暨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略)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6號


主旨:檢送本所辦理 祭祀公業黃四房 派下全員名冊 系統表 及 財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敬請公告周知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 暨黃種智君99年1月8日申報書辦理


          暨本所99年2月11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公告辦理


    二.(略)


    三.(略)


    四.(略)


正本: 黃種智君 --(餘略)


副本:台北縣政府 本所民政課  


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黃種智君 既然 98年12月31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申請書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代為公告事項


黃種智君 又於 99年01月08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申請書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代為公告事項


深坑鄉公所的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的申請書


既然 黃種智君99年01月08日又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相同的申請書 依照 一般法律原則


黃種智君99年01月08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相同的申請書時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向深坑鄉公所提出的申請書就已經失效 作廢 乃是 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而深坑鄉公所 公然違反  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


深坑鄉公所 竟然以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的申請書作為公告內容


深坑鄉公所 顯然違反法律   深坑鄉公所的公告 當然自始無效 !!


另外 2010.08.09 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 回覆: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台北縣政府回覆函內容: 


(略)-----另依  台端後記所述,本縣深坑鄉公所99年2月11日


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函( 黃慶國 註: 應該是公告 才對 !! )及該所同日0990002026號函,

該二函文係同日發文,卻分別依據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 似有違誤一節,

 

經查係因黃種智先生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

 

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黃種智先生補正,

 

始由黃種智先生再以99年1月8日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

 

派下員戶籍資料,故  台端所指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 及 99年1月8日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

 

應無台端所述自始無效及承辦人員違法失職之情形。----(餘略)

 

 

如果  整個事件  果真如縣政府回覆函所言 :

 

" 經查係因黃種智先生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

 

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黃種智先生補正--- " (餘略)

 

那麼 深坑鄉公所理應將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的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的申請書

 

退件 請其補件即可 怎麼會:  " 始由黃種智先生再以99年1月8日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

 

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 "

 

甚至 擅自認定: "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 及 99年1月8日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 "

 

深坑鄉公所 及 台北縣政府 此舉 完全違反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略)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的立法原義 就是 每一次 不同時間的申請書 都要符合第八條的法律要件 !!

 

最後 深坑鄉公所公告的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所申報的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財產清冊 也有錯誤!!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所申報的祭祀公業黃四房財產清冊 總共:30筆土地

 

其中位於台北縣中和市 只有兩筆土地 分別為:

 

1.台北縣中和市景平段17地號   2.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744地號  所屬行政區域 顛倒錯誤 !!

 

同時 還漏報了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兩筆台北縣中和市的土地

 

分別為: 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742地號  及 2.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743地號

 

黃種智君 申報不實 漏報兩筆土地 加上 上述 種種違法情事

 

本人 僅以此存證信函 敬請深坑鄉公所

 

撤銷 貴公所代為公告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提出的祭祀公業黃四房的公告申請書

 

並且 請台北縣政府 徹底調查其中不法情事  善盡監督及輔導之責

 

否則 黃慶國 將會將整個案件 向檢調單位 檢舉告發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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