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六合 章程


第一條: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呂六合」(以下簡稱本公業)。
第二條:本公業以紀念「呂六合公」及祭祀歷代祖先,弘揚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敦睦派下員,繼續宗祠
     為目的。
第三條:本公業地址設於桃園縣八德市大興里廿四鄰城仔頂二號。


第四條:本公業以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五條:本公業派下員,以經桃園縣八德市公所公告確定,並核發「派下員名冊」所列之人員為準。
第六條:本公業派下權,以「呂六合公」所傳男系血親卑親屬冠呂姓者為限。派下員死亡無男系血親卑親屬者,以派下權
     可由其未出嫁女性,或其女結婚及招贅所生男子冠呂姓者繼承之;派下員男性因入贅所生男子冠呂姓名,亦同。
第七條:本公業派下員於八德市公所公告確定後,如有遺漏,得由本人提出有關戶籍資料,經本公業派下員五名之連署,
     並經管理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可補列為派下員。
第八條:本公業設管理委員十二人,組織管理委員會,並由房選十二人(即各房推選二人)及組成之;另設候補委員三至
     人。每屆普選管理委員、候補委員及幹事均由派下員大會就派下員中以無記名方式選出,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
     之。管理委員(含房選,下同)於任期中出缺、死亡或於管理委員會無故連續缺席三次者,依第廿一條之規定遞
     補之。
第九條:管理委員會設立主任管理委員一人,由派下員公開票選之,並以派下員票選最高票為當選,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條:主任管理委員,對外代表本公業,依法登記為本公業之管理人;對內綜理一切業務,並為派下員大會及管理委員
     會之召集人暨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每屆管理委員、候補委員及幹事之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十二條:本公業得聘德高望重資深之派下宗親若干人為顧問,其名單應提經派下員大會通過,其任期與管理委員相同,
      並得列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以備諮詢。
第十三條:管理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因處理公務必須之費用,得核實報支。幹事承管理委員會之命處理會務,得予
      支薪,其薪額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
第十四條: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預算及決算之審查。
      二、財產之處分、設定、變更及增減。
      三、選舉、罷免普選管理人、管理委員、侯補委員及幹事。
      四、審議管理委員會之工作計劃及派下提案。
      五、議決派下員 或管理委員、候補委員及幹事之獎懲事項。
      六、議決其他有關多數派下員利害關係之事項。
第十五條: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執行派下員大會之決議及授權事項。
      召開派下員大會。
      管理祖祀業產及掌理財務。
      司理祭祀並舉辦派下員福利及公益事項。
      其他執行本規約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六條:管理委員會分為總務(四人)、財務(四人)、儀禮(二人)及監察(二人)等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
      管理委員會中互選擔任及分別掌理組務。
      各組業務分掌如左:  總務組:保管本會圖記、印章、契據、動產、不動產等之產權憑證、各種記錄;並掌理文書及族譜之編修暨不
          屬他組之事物。
      財務組:主辦收支、預算、決算等一切會計事務及掌理收租、納稅等金錢之出納事宜。
      儀禮組:主辦祭祀、典禮、保修祠堂祖墳等事項。
      儀禮組:主辦祭祀、典禮、保修祠堂祖墳等事項。
第十七條:本公業派下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管理委員會認為
      必要或派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主任委員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大會;如主任委員延不召開大會時,由
      各組長過一半之連署召集之;或由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推選一人充任代主席,負責召集之。
第十八條:召集派下員大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大會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以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而有出席過半數者之同意,始得行之。但關於本公業不動
      產之處分、設定或變更,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派下員因事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直系親屬之成年人或本公業其他派下員代理出席並行使權利;其
      委託本公業其他派下員出席並行使表決權時,該受託之派下員連同自己有二票之表決權。但代理人以代理一人
      為限。
第廿一條:管理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且管理委員及幹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出席;候補委員得到會列席
      並提供意見,但無表決權。管理委員連續無故缺席三次者,視同自動辭職,房選委員由各房另行推選之,普選
      委員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廿二條: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應以管理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而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第廿三條:本公業會計年度,以每年國曆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廿四條:本公業收支預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製報告書,由監察組審查後,提請派下員大會通過。


第廿五條:本規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規及慣例辦理之。
第廿六條:本規約經派下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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