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夫 黃慶國 申覆理由書:
愚人農場黃慶國
地址: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話:02-2664-0709
0937-842-200
電子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深坑字第1020828001號
主旨:貴府來函的指控
與事實不符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
有機農民黃慶國可以用其他材料(包括磚頭
水泥 砂子 石頭 泥土 等等),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農業生產必須之進出便道!
依法有據!
同時 依據水土保持法 :
單純的袋地通行權進出通道延伸
既沒有在山坡地249地號土地上 有任何開發、經營使用土地的行為,
並沒有違反水土保持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以及於山坡地及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
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之適用。
同時 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貴府102年8月23日北農山字第1022516708號函(102.08.28下午收到)
辦理申覆
二. 本案源於:有人檢舉249地號山坡地在違法施做墳墓,檢舉人並沒有附上證據,只是空言檢舉,102年7月25日新北市農業局率領大隊人馬7--8人到現場查看 發現249地號完全沒有人施做墳墓,有的只是幾十座年代久遠的古舊墳墓而已,並經現場所有會勘的人確認無誤 !
三. 根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555號)判決書 內容
賴仲坑小段249地號地主黃慶國對於崩山小段1地號地主陳主愛的土地有袋地通行權,誰知陳主愛將袋地通行權的60公分土地,兩側圍起高150公分的鐵絲網圍牆,並將袋地通行權出口置於與249地號有一層樓高落差的地方,造成 249地號根本無法行走進出。
黃慶國依據上述法院判決書的意旨為通行權的必要,單純為袋地通行權延伸通行之必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有機農民黃慶國可以用其他材料(包括磚頭 水泥 砂子 石頭 泥土
等等)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農業生產必須之進出便道! 依法有據!
四. 依據 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及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案 249地號土地 並沒有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亦沒有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只是單純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 單純為實現袋地通行權延伸通行之必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地8-1條第一項
有機農民黃慶國可以用其他材料(包括磚頭
水泥 砂子 石頭 泥土 等等)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農業生產必須之進出便道!
免申請 依法有據!
五. 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本案行政人員豈可依據無證據之檢舉人的指控,完全做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程序 並且 完全忽略當事人依據法院判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 的有利於當事人的行政程序!!
六. 本案土地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歷史沿革回顧:
1. 民國90年2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告:
賴仲坑小段249 及 250地號土地法拍訊息:
山坡地 農牧用地 點交
有法院公告為證
2. 黃慶國依法參加投標,以最高價得標,繳完投標金額後, 取得法院土 地過戶公文書,向新店地政事務所,依法完成過戶登記。
有民國90年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3. 黃慶國取得249及250地號土地之後 便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請此兩筆土地鑑界測量,經過鑑界之後,雇工砍除雜草枯枝之後,赫然發現法院拍賣點交給黃慶國的土地上,竟然有57座古舊墳墓,黃慶國當即拍照存證
並且向法院陳報此一事實,有當時照片為證。
4.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asp?lcid=12&cid=70#6
(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 ,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其下編定為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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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慶國因為249及250兩筆地號,法院拍定並點交了57座年代久遠的古舊墳墓之緣故,此兩筆土地已經不適合做農牧用地使用,遂向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提出申請,撤銷此兩筆土地的農牧用地編定,經過水土保持局派員現場查勘結果,此兩塊土地之三分之二以上土地,確實已經做墳墓使用,有水土保持局的公文為證。
6.水土保持局將此公文給黃慶國撤銷此兩筆土地農牧用地編定,並改成暫未編定用地,同時副本給新店地政事務所,更正登記簿謄 本有水土保持局公文為證。
7.黃慶國接獲水土保持局的公文之後,因為公文書上載明此兩筆土地上 已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做墳墓使用的緣故
黃慶國依據: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 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附表二: 各種使用地編定原則表
說明第10點:一宗土地有數種不同之使用現況,均為其所屬使用分區所容許之使用者,以使用面積較多之現況為準,編定其用途。
黃慶國遂向台北縣政府提出申請 將249及250兩筆地號 因為其上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 已經做墳墓使用為由,並提出水土保持局的公文為證,申請將此兩筆土地由暫未編定土地改成墳墓用地編定
8. 台北縣政府接受黃慶國的申請案,只有就本申請案准或是駁的 權力,而台北縣政府卻違法將此兩筆土地,擅自更改編定成: 林業用地,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法令:「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可見 土地可利用限定查定是中央機關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的權責
地方政府台北縣政府此舉顯然違法,超越台北縣政府的權限,
台北縣政府顯然違背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同時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十一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由此法律規定,可知台北縣政府擅自將黃慶國所有的249及250地號兩筆土地,編定成:林業用地,顯然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當然無效,而且 自始無效,還要負違法的民刑事責任!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新北市深坑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
新北市政府劉哲彰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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