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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
(團體名稱)第○屆(理、監事)選舉票 |
填 選 候 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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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 事 會推派監事 簽章) (蓋團體圖記)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說明:一、 本格式於應選出名額為九人時適用之。如在九人以上(下)時,可依人數增(減)欄數。 二、 填選名額、方式等事項應印入選舉票中。採無記名連記法者於填寫時不得超過應選名額(本範例連記名額為九人以內)。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者,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本範例限制連記名額為四人以內)。填選方式係在填選候選人欄填上候選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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