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式 














(團體名稱)第屆(理、監事)選舉票



填    選    候    選    人



 



 



( 監 事 會推派監事 簽章)


(蓋團體圖記)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一、 本格式於應選出名額為九人時適用之。如在九人以上(下)時,可依人數增(減)欄數。


二、 填選名額、方式等事項應印入選舉票中。採無記名連記法者於填寫時不得超過應選名額(本範例連記名額為九人以內)。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者,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本範例限制連記名額為四人以內)。填選方式係在填選候選人欄填上候選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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