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式 


























































(團體名稱)第屆(理、監事)選舉票



編號



圈選



候選人



填   選   候   選   人



1



 



姓名



 



2



 



姓名



 



3



 



姓名



 



4



 



姓名



 



5



 



姓名



 



6



 



姓名



 



7



 



姓名



 



8



 



姓名



 



9



 



姓名



 



( 監 事 會推派監事 簽章)


(蓋團體圖記)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一、 本格式於應選出名額為九人時適用之。如在九人以上(下)時,可依人數增(減)欄數。


二、 本格式係將候選人參考名單(本範例係應選出理(監)事九人)印入選舉票,參考名單應為選出名額之同額以上(本範例參考名單欄數可再增加),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


三、 圈、填選名額、方式等事項應印入選舉票中。採無記名連記法者圈寫時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本範例連記名額為九人以內)。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本範例限制連記名額為四人以內)。圈、填選方式在圈選欄打「」之記號,或在填選候選人欄填上候選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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