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數位新天地四樓、五樓攤商發展協會 章程草案--------100.5.12 黃慶國版本


光華數位新天地四樓、五樓攤商發展協


章程草案


第 壹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光華數位新天地四樓、五樓攤商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光華數位新天地四樓、五樓攤商同業團結,和諧發展,穩定市場機制,創造共榮商場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促進光華數位新天地四樓或五樓,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會本部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本會若有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貳 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為本協會全體會員,謀取福利,並公平、公正、公開處理一切會務


二、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 參 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與市場處簽訂正式合約之光華數位新天地四樓、五樓攤商,並繳納入會費者。


二、贊助會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及向本會申請並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贊助經費、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六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入會費之義務。贊助會員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外,其他的權利、義務與正式會員相同。


 


 


第 肆 章 股 份


第七條    本會創會資本總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萬元整,分為壹佰捌拾壹股,每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由發起人先行認股,籌足資本。發起人人數不限,認股股金不限。發起人必須具備市場處簽約之攤商身份,同時也唯有發起人可以擁有超過一股之股份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股份為記名。


第九條    贊助會員所認購之股份為額外增加之股份


第十條    壹佰捌拾壹位攤商隨時都有權力加入本會,繳納壹股股金新台幣拾萬元整,由發起人認股數最多至最少者,逐一撥出壹股讓與申請入會的攤商,所有發起人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籌足資本額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萬元之日起,六個月內,每位攤商可以以一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加入本會取得正式會員資格;六個月以後,再加入之攤商,必須支付壹拾萬元加上六個月之後之期限,按年息5%加計利息連同本金拾萬元繳納本會,以取得正式會員資格;一年之後再加入之攤商,因提撥公積金累積資本額之故,每股價格應按實際計算,再加上創會起算六個月之後的期限,按年息5%加計利息計算之,並繳納予本會,以取得正式會員資格。贊助會員亦同。


第十二條  攤商名義變更時,原攤商應向本會申請退出本會及退還入會費新台幣拾萬元整,並將其股份交割給理事長承受,繼受攤商得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


第 肆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察會為監察機購。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重大財產之處分,但本會對外投資或投標案,僅須經理監事聯席會,全體過半數簽名連署通過,由理事長執行即可,事後必須經會員大會追認之。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公告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新加入之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工作人員之聘任及免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一人為之,且另選一名為副理事長。


第十八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同時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 )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由攤商本人親自擔任執行職務,不得代理。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因犯罪並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承理事長之領導處理本會事務。工作人員之聘任及免職依本會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議決聘請顧問若干名、為義務職,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其總人數以不超過會員數之十分之一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陸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開會時間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含贊助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以全體會員(含贊助會員)總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章程之訂定與變更及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全體會員(含贊助會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總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例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重大議題之決議,以全體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立即解職,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 柒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認股費: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


二、基金及其孳息。


三、捐款收益。


四、委託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如有穫利,每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決算一次,扣除所有必要費用及稅金,由淨利中提撥20%為本會公積金累積資本,其餘,40%平均分配給壹佰捌拾壹位正式會員及贊助會員,剩餘40%為理監事之酬勞,其中10%為理事長之酬勞與交際費,20%為所有理事平均分配,10%為所有監事平均分配。理事、監事為無給職,其酬勞僅為上述,每年年底決算淨利按上述比例分配且僅限於淨利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捌 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員大會於中華民國___________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本章程之變更增修,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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