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農場夢幻雞計畫成立基金會 致力於推廣台灣夢幻雞滴雞精產業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新北市夢幻雞黃慶國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等相關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北市夢幻雞黃慶國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黃慶國發起創設暨黃慶國一人捐助成立。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台灣夢幻雞滴雞精好的飲食文化及紀念黃慶國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本會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深坑區昇高里文山路二段25號。
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紀念黃慶國
二、推廣夢幻雞
三、推廣台灣夢幻雞好的雞肉飲食文化
四、扶老濟幼推廣夢幻雞滴雞精,讓弱勢人群也有機會吃到最好的營養健康補品夢幻雞滴雞精
第六條: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前項用於推廣夢幻雞滴雞精支出不得低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其餘用於紀念黃慶國。
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人(可視情況隨時增減董事人數最少5人最多19人),第1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八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三個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 時,由董事推選1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之。
第九條:本會不設常務董事會,不設監察人,僅設有給職執行長一人 由董事長選聘 襄助董事長執行會務。
第十條:本會董事共推捐助人為第一屆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捐助人死亡後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董事長,但以捐助人血親卑親屬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種計畫審核、推行。
二、經費之籌措。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規定事項。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第一屆董事長由董事共推捐助人為當然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1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四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1人為主席。
第十五條:本會不設常務董事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以董事總額三分之二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第十八條: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務,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件過戶本會。
第十九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並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不得動用原始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二十一條: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政府,不得歸屬任何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証。
第二十五條:凡犯罪經判決6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 二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年○月○日,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捐助人黃慶國預計遴聘董事名單:(含捐助人共七位董事)
1.黃永慶:黃慶國長子
2.JOHN大哥:福山農莊志工
3.王俊豪:台大生傳系副教授
4.黃健富:瑞興銀行職員
5.邱小姐:代書
6.蔡小姐:會計師
捐助人遴聘:黃錦珠(捐助人二姊)北一女畢業中興大學企管系畢業為本會有給職執行長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