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委託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作業程序
(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 發布/函頒 )
一、新竹縣政府為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
明,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農業動力用電
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委託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之範圍如下:
(一)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
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並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
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證明書格
式如附件一。
(二)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證明:包括農作物播種、育苗及栽培
管理或各種農產品乾燥、脫粒、洗選、分級、包裝之處理機械用電
,或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及溫度調節用電,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農產品冷藏用電證明:包括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
之用電,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包括海上養殖所需之岸上飼料儲藏、冷凍、混
合、投餌、洗網機械,並領有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者。陸上養
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水質改善設備、
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機械之用電並領有養殖漁業執照
者,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畜牧用電證明:包括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
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用電,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五。
三、委託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之程序:
(一)申請資格:申請人申請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應向所轄鄉(鎮、市
)公所辦理之;且申請人應具設籍本縣並實際從事農業始得申請。
(二)審核案件:各鄉(鎮、市)公所應詳細審核申請案件,並派員至現
場實地勘查用電情形。
(三)核發證明: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農業動力用電證明
書。
四、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動力用電之件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及十二月卅一日分項統計後函報本府備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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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範圍及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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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農業動力用電,以合於左列規定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 一、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並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 二、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作物播種、育苗及栽培管理或各種農產品乾燥、脫粒、洗選、分級、包裝之處理機械用電,或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及溫度調節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或農業機械使用證者。 三、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或農民團體存儲公糧、稻米、雜糧之倉儲操作或碾米機械之用電,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糧食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四、水產養殖用電:海上養殖所需之岸上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洗網機械,並領有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者。陸上養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水質改善設備、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機械之用電,並領有養殖漁業執照者。 五、畜牧用電: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之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前項各款之農業動力用電設施在同一場所內者,應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電力公司) 申請合編為一個電號,並裝置一個 (組) 電度表。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委辦或委託轄內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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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前條規定之農業動力用電用戶,得檢具應備之證明文件,向電力公司申辦基本電費減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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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用電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標準如左: 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 二、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三、用電負載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三十。 四、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十。 五、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 六、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前項用電負載率,以電力公司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電度數除以該用電月份時數及當月份最高用電需量 (十五分鐘平均值) 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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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電力公司電價表及營業規則處理外,並自變更用電用途當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止,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之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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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範圍及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檢附文件:
- 申請書1份(附件1)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1份。
- 畜牧場登記證、建築使用執照或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三者其一)影本1份。
- 台灣電力公司當年度用電繳費證明或收據影本1份 (用電地號須與畜牧場登記證、建築使用執照或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符合)
- 用電設備明細清單正本2份(附件2)。
需由:
- 水電行負責人簽章,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 甲、乙、丙級水電或電機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並其簽章證明
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申請書
本人 於新竹縣 鄉/鎮/市
飼養 ,茲檢附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設備明細清單、台灣電力公司當年度用電繳費證明影本、畜牧場登記證/建築使用執照/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三者其一)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請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核發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以便申請減免基本用電費用。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住家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
(一)編 號 |
鄉鎮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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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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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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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戶或 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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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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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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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 址 |
號
弄
巷
路街
鄰
村里
鎮區 鄉市
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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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 業 |
1.□農 2.□兼業農 3.□其他 |
(五)現有耕地 (場地面積) |
水田 公頃 旱田 公頃 山地 公頃 建地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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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畜牧場名稱 (未辦理畜牧場登記者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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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登記
證書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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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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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戶畜牧設施用電地址(點)及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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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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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飼養家畜禽別 |
11.□肉鴨 12.□鵝 13.□火雞 1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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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畜牧設施種類 |
1.□集乳站 2.□榨乳機 3.□切草機 4.□飼料粉碎混合機 5.□抽(送風機) 6.□抽地下外之抽供水(肥)設備 7.□生乳及畜產品冷藏(凍)設備 8.□糞尿處理設備 9.□禽蛋洗選分級包裝機械 10.□孵化室設備(施) 11.□防疫消毒設施 12.□人工授精設施 13.□飼料輸送給飼設備 14.□死廢畜禽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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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動 力 大 小 |
□馬力 □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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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辦單位 |
機關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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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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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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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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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明單所述各點屬實特此證明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蓋主管縣(市) 蓋經辦鄉鎮市區
政府關防 公所關防
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設備明細清單
機關設備名稱 |
廠牌 |
型式 |
電力承載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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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瓦 |
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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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證明單位及負責人:
申請人簽章:
主辦人核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水產養殖用電證明
鄉(鎮)字第 號
茲據 申請水產養殖用電登記,經核與行政院核定之『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相符,准予證明。
此致
證明事項如下
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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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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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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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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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池容量 |
面積 平方公尺 |
平均水深 公尺 |
容量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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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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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性質 及動力器具容量 |
□魚塭抽排水 千瓦 □打氣 千瓦 □循環及水質改善 千瓦 □飼料原料儲藏、冷凍 千瓦 □飼料混合 千瓦 □投飼機械 千瓦
□海上養殖洗網機械 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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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明
文 件 |
海上養殖之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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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養殖之養殖漁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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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鄉(鎮)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存根
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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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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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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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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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池容量 |
面積 平方公尺 |
平均水深 公尺 |
容量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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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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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性質 及動力器具容量 |
□魚塭抽排水 千瓦 □打氣 千瓦 □循環及水質改善 千瓦 □飼料原料儲藏、冷凍 千瓦 □飼料混合 千瓦 □投飼機械 千瓦
□海上養殖洗網機械 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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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明
文 件 |
海上養殖之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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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養殖之養殖漁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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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 課長 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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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