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黃萬源 黃種進上訴狀 黃慶國答辯狀

張律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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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種進上訴狀改天送去給您
黃慶國 敬上
 

民 事 答 辯 狀

案號: 104年度 重上字第 60 號 民德 股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答辯人即
原告即
被上訴人 黃 慶 國 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話:0937-842-200

上訴人 黃種進 台北市中正區師大路144號2樓
即被告 電話:0920-912-857

為確認派下員事件,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答辯理由:
一、
系爭祭祀公業黃萬源所有財產均係由被上訴人黃慶國的六代祖黃連山所出資創立的萬源商號於黃連山(六代祖)在世之時以及黃連山死後的後代繼任管理者黃禮(又名黃南容)及後代繼任管理者黃則水用萬源商號收租收入分配六大房後剩餘的資金所購買並且遺下的財產。
二、
被上訴人黃慶國及上訴人黃種進與六世祖黃連山之祖譜淵源如下:
黃連山(六代祖)傳六子:
長子黃烏鍼(五代祖)
次子黃守禮(五代祖)
三子黃寅禮(五代祖)
四子黃烏麟(五代祖)
五子黃通井(五代祖)
六子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
三、
被上訴人黃慶國系黃連山(六代祖)長子黃烏鍼(五代祖)所生次子黃則奎(四代祖)所生次子黃文章(三代祖)所生獨子黃世雍(二代祖)所生次子黃慶國(被上訴人)。
即黃連山--黃烏鍼--黃則奎--黃文章--黃世雍--黃慶國
四、
上訴人黃種進系黃連山(六代祖)次子黃守禮(五代祖)所生次子黃則水(四代祖)所生三子黃太監(三代祖)所生長子黃世鍊(二代祖)所生次子黃種進(上訴人)。
即黃連山--黃守禮--黃則水--黃太監--黃世鍊--黃種進
五、
六代祖黃連山生前出資創立萬源商號,經商發達擁有巨大財富,陸續於光緒14年(西元1888年)購入大加蚋(ㄖㄨㄟˋ)保土名興雅庄(原證16)及光緒16年(西元1890年)購入文山堡土名萬順寮溪南隘埔阿柔庄(土名:七崙腳四之二)(原證17) 等等還有其他不可盡數之土地財富。
六、
黃連山卒於光緒17年底(西元1891年),享壽81歲,於其生前長子黃烏鍼、次子黃守禮、三子黃寅禮、四子黃烏麟、五子黃通井均已過世,只剩六子黃禮(又名黃南容)一人。
七、
黃連山生前所遺留之大批財產依當時清朝民俗慣例均由六個兒子六大房均分,直到三年後於光緒20年(西元1894年)再由黃連山的六個兒子俗稱六大房所有的繼承人召集仝立六大房財產分配約束字,分別為:仁、義、禮、智、忠、信,共一式六份,財產分配約束字(鬮分書),由六大房各房各執一本以茲信守,有禮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及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可以為證。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兩造均無異議。
八、
依清朝當時的風俗習慣,黃連山的財產因為家大業大實在太多難以盡數,因此都會抽出黃連山的所有財產當中一部分成立祭祀公業(俗稱公業),享祀人黃連山,並採均分制(由黃連山的六個兒子均分),其他財產(俗稱私業)則採先分成六份財產肥瘦均配,再由六大房所有繼承人一起參與討論,直到六份都是公平為止,再採取鬮分制由六大房派人抓鬮,比如大房黃烏鍼抽到第四鬮分得那些財產,都詳細紀錄在六大房仁、義、禮、智、忠、信六本財產分配約束字,由各房各自掌管自己的私業,永為己業。
九、
祭祀公業黃萬源的財產來源,是由黃連山出資創業以成巨富,祭祀公業黃萬源的財產是屬於黃連山的家產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證據:禮字號及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內所記載黃連山財產相比),此兩造都不爭執。抽出被繼承人黃連山所有財產其中的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 紀念先祖黃連山創業不易,並感念萬源商號帶給當時黃家的巨大利益,是當時民俗慣例祭祀公業財產屬於享祀人黃連山六個兒子(俗稱六大房)均分,也是符合當時民俗慣例。
十、
祭祀公業黃萬源因為先祖黃連山(六代祖)去世時享壽81歲 是清朝時期極為高壽之人,其長子、次子、三子、四子、五子均比黃連山更早就過世,只剩下六子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
當時 因為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在家族裡 輩分最高,其他姪子晚輩共推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在清朝當擔任祭祀公業黃萬源管理人,掌管祭祀公業收租收益再分配給其他房的繼承人,直到清政府割讓台灣給日本政府後,日本政府設立地政登記制度,六大房的繼承人又共同推舉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 他是當時黃家輩分最高的黃南容(五代祖),出頭向日本政府地政機關登記如證據記載管理者「黃O容」。此事為兩造所不爭執。
十一、
日據時期地政登記所有權人、管理者、知見人均有不同之意義。
黃南容(五代祖)當時因為他輩分最高,依據當時的民俗慣例,黃家的黃連山六大房的所有繼承人均會共推長輩黃南容(五代祖),由他代表六大房向地政機關登記,也因為黃南容並非享祀人即所有權人,而僅是六大房共推的頭人,由他出頭向日本政府地政機關登記而已,所以地政機關資料是寫管理者黃南容而非所有權人黃南容。
十二、
黃南容死後,祭祀公業黃萬源依當時民俗慣例,由祭祀公業黃萬源的享祀人黃連山的六大房各推一頭人,出頭向日本政府地政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黃萬源管理者黃則江外五人,即黃則圳、黃則水、黃則笑、黃則芸、黃則寺、黃則江等六人。
此六位管理者的產生由來如下:
1.大房:黃烏鍼(五代祖)
長子黃則圳(四代祖),
次子黃則奎(四代祖)。
兩兄弟公推由長子黃則圳當頭人,出頭登記當大房管理者。
2.二房:黃守禮(五代祖)
長子黃慶諒(四代祖)早亡,
次子黃則水(四代祖),
三子黃則頭(四代祖),
四子黃則虎(四代祖)。
四兄弟公推由次子黃則水當頭人,出頭登記當二房管理者。
3.三房:黃寅禮(五代祖)
長子黃則笑(四代祖),
次子黃則乞(四代祖),
三子黃則省(四代祖),
四子黃則港(四代祖)。
四兄弟公推由長子黃則笑當頭人,出頭登記當三房管理者。
4.四房:黃烏麟(五代祖)
長子黃長壽(四代祖)早亡,
次子黃則芸(四代祖),
三子黃則卯(四代祖),
四子黃則丕(四代祖)。
四兄弟公推由次子黃則芸當頭人,出頭登記當四房管理者。
5.五房:黃通井(五代祖)
長子黃猛(四代祖)早亡,
次子黃則寺(四代祖),
三子黃則開(四代祖),
四子黃則仁(四代祖)。
四兄弟公推由次子黃則寺當頭人,出頭登記當五房管理者。
6.六房:黃禮(五代祖),
長子黃則江(四代祖),
次子黃則居(四代祖),
三子黃則定(四代祖),
四子黃則交(四代祖)。
四兄弟公推由長子黃則江當頭人,出頭登記當六房管理者。
所以祭祀公業黃萬源第一屆管理者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 在其過世之後,家族公議:
由於黃連山的六個兒子又稱六大房(五代祖)均已過世,決定改由六大房的四代祖(則字輩)中選出管理者並由每一大房公推一人總共六人,來當第二屆祭祀公業黃萬源的管理者,一般而言都會公推長子擔任,如果那一房長子早亡,依當時民俗慣例則會推第二房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六大房的頭人共六人,這六位管理者因為管理祭祀公業黃萬源財產得當,租金收入頗豐,除一部分當管理者酬勞,一部分分配給六大房繼承人,其餘部分當作後續繼續買入財產的資金,擴大公業規模。
最後,由於黃則水個人表現極為優秀,最後被家族推舉擔任第三屆管理者,陸續再購入新財產。
根據上訴人提供的上證1號的契尾證據
時間:明治30年 當時黃則水擔任第三屆祭祀公業黃萬源的管理人
買受人住所氏名: 登記為文山堡麻竹竂庄一番號(即黃連山祖宅)氏名黃萬源管理人黃則水 
足證: 
明治30年當時祭祀公業黃萬源管理人黃則水所購買的財產依然登記黃連山為所有權人(即買受人) 
足證: 
祭祀公業黃萬源是屬於黃連山的家產無誤 同時是屬於均分制的公業無誤 !!
十三、
結論:
(A):祭祀公業黃萬源是黃連山的家產, 而且是黃連山所有家產的其中一小部分 ,同時也是當時家族公議 ,成立的祭祀公業, 以黃連山為享祀人 由黃連山的六個兒子六大房均分此一公業財產並且均分負擔祭祀黃連山的責任。
(B):深坑黃家家大業大經歷數百年而不衰,就是因為祖先公平公開公正地將所有財產抽出一部分當公業採均分制,讓所有後代子孫的財產權利與負擔的祭祀祖先責任均分相當,其餘財產按繼承兒子人數再分成數堆, 肥瘦相濟 ,公平分配 ,再由所有繼承人按每一房來抓鬮,來決定每一房的私業, 各自掌管 ,永為己業, 以資信守, 俗稱:鬮分制 
詳細內容記載在禮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及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可以為證據。
十四、
(A)補充資料,深坑黃家公業成立與傳承:
歷代祖先, 開基展業 ,均按當時民事習慣 ,以下事實 應可為證據:
1.開台祖黃世賢(八代祖)創立基業以後,就是將其所有財產抽出其中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黃世賢(俗稱公業),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五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其餘財產分成五份,由其全體繼承人抓鬮分配,各自掌管,永為己業(俗稱私業)。
2.開台第二代祖黃炎仁(又名黃光輝)(七代祖)亦創立基業,也遵照當時民事慣例,也將其所有財產抽出其中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黃四房(俗稱公業),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四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其餘財產分成四份,由其全體繼承人抓鬮分配 ,各自掌管,永為己業(俗稱私業)。
3.開台第三代祖黃連山(六代祖),創立基業以後也遵照當時民事慣例,也將其所有財產抽出其中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黃萬源(俗稱公業),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六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其餘財產分成六份,由其全體繼承人抓鬮分配, 各自掌管,永為己業(俗稱私業) ,(西元1894年 清光緒20年立書財產分配約束字)。
(B)補充資料,歷史背景: 
清光緒21年(西元1895年)清政府割讓台灣給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因為打大東亞戰爭, 抽稅極重, 唯一例外就是祭祀公業財產因為祭祀祖先風俗習慣,日本政府特別免稅(田賦),因此黃家祖先在日據時期公同公議,再將黃連山六大房財產分配約束字內已經鬮分給六大房的私業財產,由各房再提供一部份共12公頃土地(詳如 民國71年登記的祭祀公業黃連山財產登記清冊)再向日本政府提出,成立祭祀公業黃連山(俗稱公業),由黃連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六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已經完成登記新北市祭祀公業法人黃連山)並且由六大房均分祭祀黃連山的責任。
(C)補充資料,深坑黃家世世代代遵守的民事習慣:
深坑黃家財產繼承民事習慣慣例,概分成均分制及鬮分制兩種。
其中公業財產祭祀祖先採均分制,也就是說,每一房的後代子孫繼承公業財產權利均分,同時負擔祭祀祖先的責任亦均分,權利與責任相當。
另外私業財產則採鬮分制由所有繼承人抓鬮決定 各自掌管。永為己業。
十五、
綜上所述,爰請賜判如答辯聲明。
謹 呈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 日

具狀人 黃 慶 國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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