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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黃萬源 黃種進上訴狀 黃慶國答辯狀
張律師:您好
請參考 以下答辯狀內容 並請改寫成法定格式 謝謝您!
黃種進上訴狀改天送去給您
黃慶國 敬上
黃萬源祭祀公業派下權 答辯狀
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60號
股別:民德股
上訴人:黃種進 台北市中正區師大路144號2樓 電話:0920-912-857
被上訴人:黃慶國 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話:0937-842-200
系爭祭祀公業黃萬源的財產係由被上訴人黃慶國的六代祖黃連山所創立的公司行號在黃連山(六代祖)在世之時所購買遺下的財產
祖譜大綱:
黃連山(六代祖)傳六子:
長子黃烏鍼(五代祖)
次子黃守禮(五代祖)
三子黃寅禮(五代祖)
四子黃烏麟(五代祖)
五子黃通井(五代祖)
六子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
被上訴人黃慶國系黃連山(六代祖)長子黃烏鍼(五代祖)所生次子黃則奎(四代祖)所生次子黃文章(三代祖)所生獨子黃世雍(二代祖)所生次子黃慶國(被上訴人)
上訴人黃種進系黃連山(六代祖)次子黃守禮(五代祖)所生次子黃則水(四代祖)
所生三子黃太監(三代祖)所生長子黃世鍊(二代祖)所生次子黃種進(上訴人)
1.六代祖黃連山生前出資創立萬源商號 經商發達擁有巨大財富 陸續於光緒14年(西元1888年)購入大加蚋(ㄖㄨㄟˋ)保土名興雅庄(原證16)及光緒16年(西元1890年)購入文山堡土名萬順寮溪南隘埔阿柔庄(土名:七崙腳四之二)(原證17)等等還有其他數不盡的土地財富
2.黃連山卒於光緒17年底(西元1891年)
3.黃連山享壽81歲 在清朝時期屬於非常高壽之人
4.黃連山生前其長子黃烏鍼 次子黃守禮 三子黃寅禮 四子黃烏麟 五子黃通井均已過世 只剩六子黃禮(又名黃南容)
5.黃連山過世於光緒17年(西元1891年)生前所遺留下的大批財產均屬於家產由六大房均分 直到三年後於光緒20年(西元1894年)召集黃連山的六個兒子俗稱六大房所有的繼承人 仝立六大房財產分配約束字 分別為:仁字號 義字號 禮字號智字號 忠字號 信字號共六本一式財產分配約束字由六大房各房各執一本以茲信守 有禮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及 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可以為證據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兩造均無異議
6.依據清朝當時的風俗慣例 黃連山的財產因為家大業大實在太多難以盡數 因此都會抽出黃連山的所有財產當中一部分成立祭祀公業(俗稱公業)享祀人黃連山並採均分制(由黃連山的六個兒子均分) 其他財產(俗稱私業)則採先分成六份財產肥瘦均分由六大房所有繼承人一起參與討論直到六份都是公平為止 再採取鬮分制由六大房派人抓鬮 比如大房黃烏鍼抽到第四鬮 分得那些財產 都詳細紀錄在六大房仁義禮智忠信六本財產分配約束字各房各自掌管自己的私業永為己業
詳如證物:禮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7.黃家家大業大從清朝開始依當時民俗民事慣例 全部的財產抽出一部分成立公業紀念先祖(享祀人) 公業因為要祭祀祖先所以公業一定是採均分制(如六大房均分 如五大房均分 如四大房均分 如兩大房均分 等等)沒有例外 其餘大部分財產則召開親族會議由全體繼承人在家族長輩公親人等見證下 將剩下的所有財產(統稱為私產)按繼承兒子人數分成幾份 先分配成一堆一堆 公同公議均公平妥當後 再做成號籤 由各大房派人抓鬮決定 再由公正師爺執筆記錄下所有過程 編成各大房字號一式各房各執一本 永為己業以資信守
8.祭祀公業黃萬源的財產來源是由黃連山出資創業以成巨富 祭祀公業黃萬源的財產是屬於黃連山的家產其中的一小部分(證據禮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內所記載黃連山財產相比) 此兩造都不爭執 抽出被繼承人黃連山所有財產其中的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紀念先祖黃連山創業不易並感念萬源商號帶給當時黃家的巨大利益是當時民俗民事慣例 祭祀公業財產屬於享祀人黃連山六個兒子(俗稱六大房)均分也是符合當時民俗民事慣例
9.祭祀公業黃萬源因為先祖黃連山(六代祖)去世時 其長子 次子 三子 四子 五子均已過世 只剩下六子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 因為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輩分最高 其他姪子晚輩共推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在清朝時當管理人收租收益再分配給其他房的繼承人 直到清政府割讓台灣給日本政府後 日本政府設立地政登記制度 六大房的繼承人又共同推舉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當時黃家輩分最高的黃南容(五代祖)出頭向日本政府地政機關登記如證據記載管理者黃O容
10.日據時期地政登記 所有權人 管理者 知見人均有不同意思
黃南容(五代祖)因為輩分最高 依據當時的民俗民事慣例 黃家的黃連山六大房的所有繼承人均會共推長輩黃南容(五代祖)代表六大房向地政機關登記 也因為黃南容並非享祀人 所有權人 而是六大房共推的頭人 出頭向日本政府地政機關登記而已 所以 地政機關資料是寫管理者黃南容
11.黃南容死後 祭祀公業黃萬源 依當時民俗民是慣例由六大房各推一人頭人出頭向日本政府地政機關登記為:管理者黃則江外五人 即黃則圳 黃則水 黃則笑
黃則芸 黃則寺 黃則江 等六人
黃連山(六代祖):
1.長子黃烏鍼(五代祖)長子黃則圳(四代祖)公推由長子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次子黃則奎(四代祖)
2.次子黃守禮(五代祖)長子黃慶諒(四代祖) 早亡
次子黃則水(四代祖)公推由次子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三子黃則頭(四代祖)
四子黃則虎(四代祖)
3.三子黃寅禮(五代祖)長子黃則笑(四代祖)公推由長子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次子黃則乞(四代祖)
三子黃則省(四代祖)
四子黃則港(四代祖)
4.四子黃烏麟(五代祖)長子黃長壽(四代祖) 早亡
次子黃則芸(四代祖) 公推由次子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三子黃則卯(四代祖)
四子黃則丕(四代祖)
5.五子黃通井(五代祖)長子黃猛(四代祖) 早亡
次子黃則寺(四代祖) 公推由次子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三子黃則開(四代祖)
寺子黃則仁(四代祖)
6.六子黃禮(五代祖) 長子黃則江(四代祖) 公推由長子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又名黃南容) 次子黃則居(四代祖)
三子黃則定(四代祖)
四子黃則交(四代祖)
所以祭祀公業黃萬源第一代管理者黃禮(又名黃南容)(五代祖) 過世之後
家族公議:
由於黃連山的六大房(五代祖)均已過世
改由六大房的四代祖(則字輩)中 由每一大房公推一人 共六人當第二屆祭祀公業黃萬源的管理者 一般都是推長子擔任如果那一房長子早亡 依當時民俗民事慣例則會推第二房當頭人出頭登記當管理者
六大房的頭人共六人管理祭祀公業黃萬源財產得當 租金收入頗豐 除一部分當管理者酬勞 一部分分配給六大房繼承人其餘部分當作後續繼續買入財產的資金擴大公業規模
最後 因為黃則水個人表現極為優秀 最後擔任第三屆管理者 陸續再購入新財產
結論:
深坑黃家 家大業大歷數百年而不衰就是因為祖先公平公開公正
1. 開台祖黃世賢(八代祖)創立基業以後 就是將其所有財產抽出其中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黃世賢(俗稱公業) 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五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 其餘財產分成五份由其全體繼承人抓鬮分配 各自掌管永為己業(俗稱私業)
2. 開台第二代祖黃炎仁(又名黃光輝)(七代祖)亦創立基業以後 也遵照當時民俗民事慣例 也將其所有財產抽出其中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黃四房(俗稱公業)
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四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 其餘財產分成四份由其全體繼承人抓鬮分配 各自掌管永為己業(俗稱私業)
3. 3.開台第三代祖黃連山(六代祖)一創立基業以後 也遵照當時民俗民事慣例 也將其所有財產抽出其中一小部分成立祭祀公業黃萬源(俗稱公業)
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六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 其餘財產分成六份由其全體繼承人抓鬮分配 各自掌管永為己業(俗稱私業)(西元1894年 清光緒20年)
清光緒21年(西元1895年)清政府割讓台灣給日本政府 而日本政府因為打大東亞戰爭 抽稅極重 唯一例外是祭祀公業財產因為祭祀祖先風俗習慣日本政府特別免稅(田賦) 因此 黃家祖先在日據時期公同公議再將黃連山六大房財產分配約束字內已經鬮分給六大房的私業財產在各房提出一部份共12公頃再成立祭祀公業黃連山(俗稱公業)由黃連山自己當享祀人並且由六個兒子均分公業財產(已經完成登記新北市祭祀公業法人黃連山)
4. 深坑黃家財產繼承慣例 有均分制及鬮分制兩種
其中公業財產祭祀祖先採均分制 也就是每一房的後代子孫繼承公業財產權利均分同時負擔祭祀祖先的責任亦均分權利與責任相當
另外私業財產則採鬮分制 由所有繼承人抓鬮決定 各自掌管永為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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