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出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段17地號 事件

104年5月18日收到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 掛號函 :
關於祭祀公業黃四房出售中和區景平段17地號土地事 
其內容與事實不符 理由如下:

理由一:

前略: - - - 會議結論之主席裁示既未經派下員大會表決通過 當屬主席個人意思之表達 自然對本公業無任何拘束效力 - - - -後略

依據: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 函
受文者:黃良種等305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四房字第104007號
附件: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 104年度派下員大會 議事錄(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24日 下午2:00
地點: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三段265號(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地下一樓宴會廳
出席:全體應出席派下員共計305人 親自出席派下員177人 委託直系親屬出席25人 委託派下員或配偶出席49人共計251人其中重複委託3人 實際出席人數248人
主席:黃文松
司儀:黃種智
紀錄:邱美慈
壹:宣布開會 (餘略)
貳:主席就位
叁:主席致詞(略)
肆:確認議程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派下員無異議 照案通過
伍:決議事項
議案一:(略)
議案二:(略)
議案三:(略)
議案四:(略)
議案五:(略)
議案六:(前略)- - - 出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段17地號道路用地 出售價格以不低於當年度公告現值之30%為底限

公開招標 不另支佣金 價高者得 相同條件以派下員優先 - - (餘略)

主席徵詢現場派下員對於處分前述土地之建議 但派下員對於價格及出售方式均無法達成共識

( 註: 當場所有出席派下員均達成同樣條件已派下員優先共識 事關全體派下員305人的共同權益全體無異議通過)

主席裁示:先依黃鉦展建議以不低於公告現值60%為底限之價格 徵詢有意願之買家(包括派下員)

且依派下員優先原則 召開比價會議徵詢派下員是否願以相同或更高價格承購

嗣確定買主及出售價格後再召開派下員大會表決是否同意出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段17地號道路用地土地

餘略 散會 
主席簽章:黃文松 紀錄簽章:邱美慈 紀錄簽署人:黃種智 黃棟樑

1.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大會 出席人數超過全體人數2/3以上 經主席宣布開會 已經法定成會

2.祭祀公業法人之最高決策機構為派下員大會

3.當場所有出席派下員均達成同樣條件以派下員優先共識 事關全體派下員305人的共同權益全體無異議通過

只要不違背法令或是違背善良風俗就是公業內的法律位階 必須遵照此決議執行

4.派下員大會主席黃文松恪遵全體派下員的共識 作出裁示:

(主席裁示:先依黃鉦展建議以不低於公告現值60%為底限之價格 徵詢有意願之買家(包括派下員)

且依派下員優先原則 召開比價會議徵詢派下員是否願以相同或更高價格承購

嗣確定買主及出售價格後 再召開派下員大會表決是否同意出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段17地號道路用地土地)

5.主席簽章:黃文松 紀錄簽章:邱美慈 紀錄簽署人:黃種智 黃棟樑 (四人共同背書)

6.本公業104年1月24日派下員大會議事錄業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核備 (餘略)

 

基於以上各項理由 還要硬柪成主席個人意思之表達 恐有刑事違背職務及背信罪之適用

其他人如紀錄簽章者:邱美慈及兩位紀錄簽署者:黃種智 及 黃棟樑 亦恐均有違背職務及背信之嫌

 

理由二:

1.本公業派下員主張相同價錢優先購買中和區景平段17地號土地

此事對於本公業的利益分毫無損 相反地 此事卻是攸關全體305位派下員的合法權益

 

2.本公業管理人黃文松先生在104年4月25日所召開的派下員大會之當時

面對派下員黃慶國的主張: 相同價錢優先購買的要求

主席黃文松竟然說:本主席也很想相同價錢賣給你 可是因為你的態度不好 所以我不想賣給你 !! (此事 皆有全程攝影紀錄)

 

3.本公業管理人黃文松不願意遵照派下員的共識決議行事 執意爭執累訟

倘他日因爭執累訟延宕時日造成本公業的利益損失 管理人應負全責 概與全體派下員或是黃慶國無關

 

4.本公業派下員用相同價錢優先購買是全體305位派下員的權利

也是104年1月24日派下員大會全體派下員的共識

本公業管理人黃文松理應遵守 豈可因為個人之好惡而違背全體派下員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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