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九條:休閒農場內之土地得分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農業經營體驗分區
之土地,作為農業經營體驗,自然景觀,生態維護,生態教育之用.
第十條:設置休閒農場隻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
0.5公頃.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以作為農業
經營體驗分區之使用為限.
第十三條: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1.經營計畫書.
2.農場土地使用清冊.
前項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
並敘明各期施工內容及時程.
第十四條: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農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休閒
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第十五條: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得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第十六條:休閒農場之許可籌設期間,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計,
以四年為限,未依限興建完竣經營計畫書內所列全部各項設施.
並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者,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內,報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轉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者,得予展延,展延期限為二年,最多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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