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您好                                                             感謝您的回函!
針對您的回函內容 與事實情況有異 再一次陳情如下:
您的回文第一段:
台端致函陳情台北縣政府執行查緝行為,違反法律無罪推定乙案,經電洽台北縣政府承辦人表示,該日執行業務時,曾徵得貴場人員同意,始入內檢查。
您的陳述 意在撇清責任 事實情形 正好相反!!
當天 台北縣政府承辦人員 執行業務時 大批人員下車 直接步行進入愚人農場電動鐵門大門 接著其後 連續開進3-5輛公務車
當時 愚人外出恰公不在家 愚人賢妻正在後院曬衣服
因此 完全不可能事先徵得愚人農場人員的同意
您的回函陳述 與事實不符 合先敘明!
當時 愚人農場 有兩位體驗教學會員 一位LILLIAN小姐及另一位是 木柵 劉小姐(她先生是監察院長 王建瑄的秘書)
兩位愚人農場會員小姐 被突如其來的持槍警察及大隊人馬 驚嚇得無以名狀 回家之後 久久都還不能釋懷!!
是在 兩位會員小姐 被驚嚇的情況之下 驚聲尖叫:"黃太太"好幾聲 愚人農場的女主人才出來的 ! 所以 您的陳述 並非事實!!
另外 台北縣政府承辦人員 不是在 愚人農場大門口外等待愚人農場人員同意 始進入愚人農場 而是 直接 未經過任何人同意 就擅自進入愚人農場大門30公尺以內 所以 您的陳述並非事實!!
法律規定: 事先徵得同意 是指 執法人員 應在 愚人農場大門外等待愚人農場主人來相應 並說明事情原委 再徵得愚人農場主人同意後 始能進入愚人農場
台北縣政府承辦人員 當天顯然已經違反法律規定
違反:執行法律的"程序正義"規定!!
第二段 回文如下:
另查畜牧法第31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
綜觀整個條文 其立法意旨 僅限於: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
其他均非法律所授權的範圍
同時 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中的:"其他建築物"綜觀整個條文 其立法意旨 應僅限於:"與屠宰場有關的其他建築物"而言 而非 泛指其他一切所有的建築物 如果執法人員 擅自將:"其他建築物"擴大解釋成 "其他一切所有的建築物" 顯然已經違背法律授權 恐有違法之虞!!
法律規定:如果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的爭議 無法妥善解決 就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訴訟 由法官審理 公正判決!!
以上意見 敬請處理
愚人農場 黃慶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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