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您好
感謝您的回函!
針對您的回函內容 與事實情況有異 再一次陳情如下:
您的回函內容:
黃慶國君,您好:
 台端陳情台北縣政府執行查緝之疑義乙案,經本局函請該府提供至貴場檢查情形,獲函復略以,「因該場地道路狹小,考量本府人員安全,且現場無鐵門隔絕進入,故將公務車停放於管理室前水泥空地上,經承辦人員商請場內人員協助查察,徵得江素碧女士同意後始進入管理室後方雞舍及相關設施範圍,…」。


本局將與台北縣政府持續溝通,未來執行相關業務時,除依法辦理外,並將使檢查程序更明確、順暢。
敬祝  健康愉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啟
本人投訴內容如下:
獲函復略: 與事實不符 詳如如下:
1.因該場地道路狹小 與事實不符!!
實際情形:愚人農場位於106乙線 20米四線道大馬路旁約100公尺
        由106乙線公路 右轉進入約六米私人道路 兩部轎車可以  同時通行 復函內容 與事實不符!!
2.考量本府人員安全 更是與事實不符!!
實際情形: 當天縣府值勤人員 共乘五部公務車 人數超過十人以上
其中還有一輛台北縣新店分局的巡邏車 車內還有兩位全副武裝配槍制服員警 來到一家 經過慈心基金會有機驗證合格的有機農場 面對四位充滿高度智慧與慈悲的有機農夫 怎麼會有:"考量本府人員安全"呢!
因此 復函內容 明顯與事實不符!!
3.現場無鐵門隔絕進入 與事實不符!
由106乙線 20米四線道公路 轉進6米私人道路大約100米之後
便會看見愚人農場的大門 不銹鋼電動鐵捲門
大門寬度:四米 高度:三米八 兩旁各有一根50*50公分四方型水泥柱 高度五米 其上還有雨遮牌樓構造 水泥柱兩側 各有 厚度八吋磚牆 高度一米六 長度100多米的圍牆 任何人都能夠輕易判斷 如此大門與圍牆內 是屬於私人的生活私領域 未經允許 不得擅自進入!!
農委會主管可以派員會勘現場 或是 上網:愚人農場部落格相片簿
裡面有相片可以佐證  復函內容 明顯與事實不符!!
4.公務車停放於管理室前水泥空地上 也與事實不符!!
復函所稱的管理室 是愚人農場的居家寢室與看電視的客廳
復函所稱的水泥空地 是愚人農場大門及圍牆內的私人生活空間 及
籃球場運動空間 怎麼會變成空地呢?!
農委會主管可以派員會勘現場 或是 上網:愚人農場部落格相片簿
裡面有相片可以佐證  復函內容 明顯與事實不符!!
5.經承辦人員商請場內人員協助查察 也與事實不符!
大軍壓境 兵臨城下 五輛公務車將愚人農場出入口全部堵死!
十多位不速之客 外加 兩位穿制服的帶槍員警 先入為主 違反法律無罪推定原則規定 先入為主 有罪推定 進行圍捕 查緝 搜索
強加公權力於有機農場裡善良的有機耕作者之上 豈會有" 商請 "之道理呢!!
縣府執勤人員 當時已然忘記: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的法律規定 擅自違法執行公權力!! 復函內容 明顯與事實不符!!
6.徵得江素碧女士同意後 始進入管理室後方雞舍及相關設施範圍
江素碧女士 是愚人農場黃慶國的賢妻 事件當時 她正在後面洗衣間
晾曬衣服 縣府執行人員大隊人馬 進入愚人農場後 經過愚人農場教學體驗會員 木柵劉小姐 驚慌失措 驚聲尖叫: "黃太太 黃太太--"
後 江素碧女士才匆匆忙忙 從後面洗衣間趕過來籃球場這裡
縣府人員一方面與江素碧女士交談 一部分人就已經自行 未經允許
擅自登上樓梯 爬到二樓 檢視愚人農場的養雞舍(敬請注意:是養雞舍 並非是畜牧法31條規定的屠宰場及屠宰場相關建築物)
縣府執行人員 從二樓下來之後 便要求江素碧女士 必須讓他們10多人去搜索檢查養雞場(畜牧法31條 並沒有授權他們檢查養雞場)
請問:農委會主管 如果您是江素碧女士 您敢拒絕嗎? 您敢不同意嗎? 在這種時空情境下 怎能夠稱之為:"徵得"江素碧女士的同意呢!!
縣府人員違法在先 同時也造成愚人農場損失(精神損失 商譽損失) 事後推諉卸責 一再用謊言圓謊 毫無誠意
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 型政人員違法行政 造成人民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縣府執行人員 如果再不"道歉賠償" 愚人農場將向監察院陳情 以解民怨 
以上 
陳情人 黃慶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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