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正本 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員 黃種智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5671號


速別:普通


主旨:貴祭祀公業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  9-39地號等2筆 原課徵田賦土地 


         經查未符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 應改案依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處99年加強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細部計畫辦理


二.按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者 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 限作農業用地者......} 及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 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 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 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又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略以:{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其核課期間為5年 在核課期間內 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 應依法補徵}


三.貴祭祀公業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1筆土地 經現場勘查部分土地面積2200平方公尺興建鐵皮屋及供水池等非作農業使用 且依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91年1月拍攝正射影像圖所示 該等土地於91年1月即已非做農業使用 依上開規定應自9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並補徵未逾核課期間之94年至98年地價稅


四.另同地段9-39地號土地經本處新店分處97年6月12日現場勘查興建鐵皮屋 非作農業使用 依上開規定應自9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五.檢送 貴祭祀公業所有上開土地94年至98年地價稅補徵繳款書 (補徵稅額合計23萬4686元) 及更正後課稅明細表各5份 請依限繳納


六.貴祭祀公業對本函內容有不明瞭或疑義 請於文到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新店分處第一股承辦人查詢更正 如對地價稅補徵稅額不服 請闡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最早補徵年度(94年)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 得連同其後年度(95年至98年)之補徵稅額一併向本處(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43號)申請復查 或分別於各該補徵年度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 向本處申請復查


副本: 祭祀公業黃連山 所有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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