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9 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來函照登 :


 



投訴: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違法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2010/8/9(一) 下午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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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者:

"黃慶國"




親愛的網友[黃慶國],您好
案件編號:0990724001
訪客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陳情主題: 投訴: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違法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陳情內容: 今天99.7.23(五)收到深坑鄉公所 回函公文
關於 黃慶國 申訴 祭祀公業黃四房 案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99年0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8899
深坑鄉公所公文內附件 為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
的申報書 及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公告內容
可是 根據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公文
發文日期:9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
主旨:(略)
依據:依據

回覆內容:     

 

為  台端陳指本縣深坑鄉公所駁回台端就黃種智先生申報「祭祀公業黃四房」公告異議案,與法有違

 

,本府敬復如下: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規定,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

 

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主管機關為鄉(鎮、市)公所,

 

故就  台端99年7月9日申訴本縣深坑鄉公所處理「祭祀公業黃四房」公告異議違誤一節,

 

業經本縣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8899號函回復在案,先予敘明。   

 

本案經本縣深坑鄉公所查復「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人黃種智先生於申報時共得派下現員總數277人之

 

中193人之推舉,已超過半數,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之規定。

 

另本縣深坑鄉就  台端對於「祭祀公業黃四房」公告異議,經其審查  台端異議非事涉派下權或不動產所

 

有權之事項,而係涉及該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代表性與議決合法性等問題,涉及私權爭議部份請台端應

 

循司法途徑處理。   

 

另依  台端後記所述,本縣深坑鄉公所99年2月11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2022號函及該所同日

 

0990002026號函,該二函文係同日發文,卻分別依據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

 

似有違誤一節,經查係因黃種智先生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

 

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黃種智先生補正,始由黃種智先生再以99年1月8日申請書向本

 

縣深坑鄉公所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故  台端所指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

 

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應無台端所述自始無效及承辦人員違法失職之情形。     

 

感謝  台端來函表示意見,惟台端如對深坑鄉公所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可依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

 

願。」

 

另同法第14條與同法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

 

俗科 聯絡電話:本縣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8112 承辦人:朱林華鳳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愚人後記:

 

愚人針對台北縣政府的投訴回函內容

 

再一次的投訴 並載明理由如下:

 

首先 感謝台北縣政府 縣長信箱 對於黃慶國 投訴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的回函

 

可是 回函內容與黃慶國的投訴內容 相去甚遠

 

因此 黃慶國 再一次投訴 並在明理由如下 :

 

 

一.

 

2010.07.24 00:09(原投訴內容)


黃慶國用網路向台北縣縣長信箱投訴


主要投訴內容 如下: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99年02月11日 同一天


對於同一件事:祭祀公業黃四房的公告事


依據同一個人:黃種智君


前後不同日期的申報書: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申報書 及


黃種智君99年1月8日 的兩種申報書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只公告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的申報書資料 而 隱匿 黃種智君99年1月8日的申報書資料 顯然違法


所以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所公告的98年12月31日


黃種智君所申報的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資料


理應自始無效 並且應該追究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的違法失職之處


 


黃慶國此次再投訴理由如下:


根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工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付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免付


 


黃種智君 98.12.31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應檢附以上七種文件


黃種智君 99.01.08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也應檢具以上七種文件


而 縣政府的回覆函 內容指稱:


經查係因黃種智先生於98年12月31日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黃種智先生補正,始由黃種智先生再以99年1月8日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故  台端所指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略)


縣政府的回覆函 應該與 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規定


不同日期的申請書 就是不同申請案件的立法精神有異


 


二.


根據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投訴人黃慶國 委任至善法律事務所 張洪昌律師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由張洪昌律師用書面


向深坑鄉公所申請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  申請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規定應檢附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有深坑鄉公所99年7月1日 收文章為證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8899號 函文答覆 並且 只給 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君


98年12月31日申報的財產清冊 派下現員名冊


及 派下全員系統表


同時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9377號


函文


答覆黃慶國 向深坑鄉公所申請的98.12.31黃種智君申請書的祭祀公業黃四房 規約書 推舉書 沿革--等等


還有 黃慶國向深坑鄉公所申請的 99.1.8黃種智君申請書的祭祀公業黃四房的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深坑鄉公所都不提供


投訴人黃慶國是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所有派下員用黃則奎柱柱代表推舉書簽名蓋章所選出的柱代表 當然也是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柱代表


深坑鄉公所拒絕提供 黃種智君98.12.31及99.1.8向深坑鄉公所 申請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沿革 規約書 推舉書 --等等 黃種智君事前完全隱匿資料不給黃則奎柱柱代表黃慶國知情  事後 深坑鄉公所有拒絕提供資料 那麼 黃則奎柱柱代表黃慶國 又該如何維護 全體黃則奎柱派下員的法律權益呢?


深坑鄉公所 此舉行政作為 似乎有違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的相關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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