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2010.8.20回覆 :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的回覆函  來函照登:


回覆內容:     


為  台端來函指陳本縣深坑鄉公所處理「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變動公告


徵求異議之公告文日期有誤一事,


有關  台端所指黃種智君於99年1月8日所提申請書資料或其所附文件內容一節,


據本縣深坑鄉公所查復結果,該申請書係補正98年12月31日申請書內容,


業經本府前次答復  台端陳情在案。


又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申報主管機關為鄉(鎮、市)公所,


故如台端對深坑鄉公所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有損  台端權益,


可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辦理。


另同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另  台端所指閱覽祭祀公業資料及卷宗一節,


經查  台端向深坑鄉公所申請提供『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資料一案,


該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內政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乃係慮及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內容,


可能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如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職業秘密等,


基於利益衡量原則,爰給予該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故仍請台端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即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


並由該所本於法令及權責規定審酌辦理,


本府於該所適法處理之範圍內應予尊重。


再次感謝台端來函,敬祝台安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聯絡電話:本縣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8112


承辦人:朱林華鳳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愚人後記:


愚人的指控 原文如下: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台北縣周縣長:您好


首先感謝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對於黃慶國投訴 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違法情事的回函


可是 回函內容與黃慶國的投訴內容 相去甚遠 因此 黃慶國再一次投訴 並載明理由如下:


一.


2010.07.24 00:09(原投訴內容) 黃慶國用網路向台北縣縣長信箱投訴 主要投訴內容 如下: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990211 同一天


對於同一件事:祭祀公業黃四房的公告事


依據同一個人:黃種智君 前後不同日期的申報書:


黃種智981231申報書及 黃種智 君9918 的兩種申報書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只公告 黃種智981231的申報書資料 隱匿 黃種智9918的申報書資料 顯然違法


所以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所公告的981231黃種智君所申報的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資料 理應自始無效


並且應該追究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的違法失職之處


 


黃慶國此次再投訴理由如下:


根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付


.沿革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派下全員系統表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派下現員名冊


.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免付


 


黃種智 98.12.31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應檢附以上七種文件


黃種智 99.01.08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也應檢具以上七種文件


 


縣政府的回覆函 內容指稱: 經查係因 黃種智 先生於981231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 黃種智 先生補正,始由 黃種智 先生再以9918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故  台端所指 黃種智 君9812319918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函與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規定:


不同日期的申請書 就是不同申請案件的立法精神有異


二.根據


中央法規: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略)


投訴人黃慶國委任張洪昌律師於99年7月1日由張洪昌律師用書面向深坑鄉公所申請 :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


申請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規定應檢附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有深坑鄉公所99年7月1日 收文章為證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8899號函文答覆


只給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申報的財產清冊 派下現員名冊 及派下全員系統表


同時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9377號函文 答覆黃慶國向深坑鄉公所申請的


98.12.31黃種智君申請書的祭祀公業黃四房 規約書 推舉書 沿革-等 需要黃種智君的同意函 才可以提供 


另外 黃慶國申請的99.1.8黃種智君申請書應檢附的七種文件 深坑鄉公所都不提供


投訴人黃慶國是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所有派下員 


用黃則奎柱柱代表推舉書簽名蓋章所選出的柱代表  當然也是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柱代表


深坑鄉公所拒絕提供 黃種智君98.12.31及99.1.8向深坑鄉公所


申請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98.12.31的 沿革 規約書 推舉書


及99.1.8應檢附的七種文件


黃種智君事前完全隱匿資料不給黃則奎柱柱代表黃慶國知情


事後 深坑鄉公所又拒絕提供資料給黃慶國


那麼 黃慶國 又該如何維護 全體黃則奎柱派下員的法律利益呢?


深坑鄉公所 此舉行政作為 似乎有違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的相關法律規定 !!


 


愚人後記: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文 完全沒有針對愚人的指控回答 深坑鄉公所有無違反法律


避重就輕 合情嗎? 合理嗎? 合法嗎?


愚人 敬請 所有 網友大大 及 深坑鄉黃氏宗親長輩們 一起來  評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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