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草稿:深坑鄉公所涉嫌違反: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正本: 深坑鄉公所


          黃種智先生


副本: 台北縣政府


敬啟者:


根據:99年02月11日 深坑鄉公所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財產清冊


申報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申  報  人: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


住        址:北縣深坑鄉埔新村28鄰文化街84巷17號13樓


黃種智申報 祭祀公業黃四房 台北縣中和市 合計有兩筆土地


1.北縣中和市景平段17地號


2.北縣中和市秀山段744地號


經過 向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申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黃四房 尚有台北縣中和市 兩筆土地 未申報


1.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2.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 地政機關: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查詢基準日: 民國099年09月02日


列印日期: 民國099年09月02日12時20分37秒


歸戶類型:全部


資料核發機關: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統一編號: *FH0024196


姓名:祭祀公業黃四房


地址:(空白)


土地所有權: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段0017-0000地號 面積:269.4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面積:44.11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面積:33.40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4-0000地號 面積:101.2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根據以上資料


黃種智先生於民國98年12月31日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以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的身分辦理申報


黃種智先生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附


二. 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原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 免附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指的就是地政機關: 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此一證明文件 地政機關的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乃是一種 電腦網路公開的資料


任何人 都可以輕易上網查詢得知


因此 深坑鄉公所99年02月11日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財產清冊


明顯有觸犯刑法第213條的嫌疑


本人 特此函告


敬請 : 深坑鄉公所 於文到15日內 撤銷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所有公告事項


否則 本人將檢具所有資料 向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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