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受文者:各位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
主旨: 黃種智 君確實不宜在繼續辦理祭祀公業之後續業務,理由如下:
1、黃種智君之柱代表資格,已遭其黃則頭派下員否認。
2、祭祀公業「黃四房」在中和市之土地有4筆,申報人 黃種智 君向深坑
鄉公所申請公告之土地財產清冊,未將中和市秀山段742號、743號
兩筆土地列入土地清冊中。
3、祭祀公業「黃世賢」的土地由原管理人黃世買於72年申報時的41筆,
如今剩18筆;
黃種智 君所召開各祭祀公業柱代表會議多次,皆未向柱代表報告
上項土地減少之原因及現金財務情況 (各祭祀公業之財務報表)。
說明:
一、黃種智君於98年12月31日 ,申報祭祀公業「黃四房」土地清冊時
未將該公業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四筆土地:
秀山段742地號土地 面積44.11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63,700元/平方公尺、
秀山段743地號土地面積33.4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102,214/平方公尺、
秀山段744地號土地面積101.28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80,200/平方公尺、
景平段17地號土地 面積269.48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103,000元/平方公尺,
另由地籍圖(證物一)判讀,
此兩筆土地可能與相連三筆土地之開發有關連
(該中和市之土地已有代書出價購買)。
二、但 黃種智 君向深坑鄉公所申請公告土地財產清冊時,
竟因不明原因未將該祭祀公業所有之二筆土地
即秀山段742號及秀山段743號列入土地清冊中,
後經黃連山子孫黃種風宗親提供祭祀公業黃四房之土地
地籍謄本(證物二)及土地總歸戶清冊(證物三)
交付給黃慶國宗親,並於祭祀公業黃連山第五次柱代表會議
(99年9月3日 上午)中提出該證據:
秀山段742號、秀山段743號二筆土地謄本,
由該地籍謄本證明土地所有權人係祭祀公業「黃四房」。
當時會議之召集人黃種智君面對此問題,啞口無言,無言以對。
三、該祭祀公業 黃種智 君損害祭祀公業利益及辜負各位派下員之託付,
已不宜繼續擔任申報人。
黃種智君應向各位派下員道歉,並應盡快向深坑鄉公所申報
公告正確之財產清冊,
前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之土地財產清冊是錯誤的,
若非黃種風宗親提供上項證物,則該二筆土地可能將石沉大海。
四、另祭祀公業「黃世賢」也有諸多之疑問:
(1) 祭祀公業「黃世賢」於七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前管理人黃世買向深坑鄉公所申報之財產清冊土地
共41筆(見證物4),這41筆土地如今只剩18筆
(該18筆土地,分割後多出15筆土地,
及目前公告共33筆之土地),
此三個祭祀公業從未開過派下員大會,
謹開過柱代表會議,由柱代表轉知派下員,
事實上派下員絕大多數不知道原因始末。
(2) 民國77年時究竟賣出多少土地其收入款項及
陸續被徵收之土地收入款項?
今帳簿上剩多少金額?
各位派下員均不知詳情也從未看過財務報表。
而申報人黃種智召開二次祭祀公業「黃世賢」
代表人會議、三次祭祀公業「黃四房」柱代表會議、
五次祭祀公業「黃連山」柱代表會議,
均未將上項重要事項整理彙總向各位柱代表及派下員
報告說明,黃種智顯然也辜負各位派下員之託負。
五、謹將上情稟告各位宗親長輩,於99年9月11日召開派下員大會時,
請務必踴躍出席由22柱代表中選出有品德、有能力、公正無私之
合適之管理人,
不幸卻有部分不肖子孫,運作各位派下員不要出席,阻止開會,
欲黑箱作業,不讓各位派下員知道事實真相。
因此此次若無法選出管理人,則管理人之產生將遙遙無期
(本祭祀公業後續作業尚需將祭祀公業改為祭祀公業法人,並訂立章程
之相關作業),
懇請各位宗親同心協力完成此次派下員大會之選任管理人之主要任務。
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子孫黃文華 敬稟
證物一:(略)
證物二:(略)
證物三:(略)
證物四:(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