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幻雞--愚人農場已經取得註冊商標 資料如下:

1. 商標註冊號數: 01445691 商標權人: 存忠企業有限公司 名稱: 夢幻雞
權利期間: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類別: 商標法實行細則第13條第00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化妝品- - - - 除濕劑 共20項 ( 略 )

2. 商標註冊號數: 01458433 商標權人: 存忠企業有限公司 名稱: 夢幻雞
權利期間: 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類別: 商標法實行細則第13條第029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牛奶 - - - - 食品添加用蛋白質粉 共18項 ( 略 )

3. 商標註冊號數: 01485316 商標權人: 存忠企業有限公司 名稱: 夢幻雞
權利期間: 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類別: 商標法實行細則第13條第029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肉類及其製品 濃縮肉汁 共兩項

4. 商標註冊號數: 01458475 商標權人: 存忠企業有限公司 名稱: 夢幻雞
權利期間: 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類別: 商標法實行細則第13條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茶葉飲料 - - - - 烹調食物用增稠劑 共19項 ( 略 )

5. 商標註冊號數: 01464592 商標權人: 存忠企業有限公司 名稱: 夢幻雞
權利期間: 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
類別: 商標法實行細則第13條第031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新鮮水果蔬菜 - - - - 稻穀 共13項 ( 略 )

6. 商標註冊號數: 01450071 商標權人: 存忠企業有限公司 名稱: 夢幻雞
權利期間: 自201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類別: 商標法實行細則第13條第032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啤酒 - - - - 製飲料配料 共12項 ( 略 )

7. 商標註冊號數: 01447256 商標權人: 存忠企業有限公司 名稱: 夢幻雞
權利期間: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類別: 商標法實行細則第13條第03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威士忌酒 - - - - 料理米酒 共12項 ( 略 )

違反商標法 侵害商標權 有刑事犯罪之處罰 也有民事賠償之責

敬請 大家尊重 他人的商標權 !! 謝謝您 !!

商標法 重要內容摘要:
商標制度基本原則:
1. 屬地原則: 台灣註冊 台灣有效 各國均需要另外申請各國註冊
2.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拒絕惡意搶註(商業契約往來 知悉商標搶註冊) 著名商標保護
3. 全面審查原則: 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相對不得註冊事由
4. 使用保護原則: 三年沒有使用到市場 可以撤銷商標
5. 互惠原則: 國與國之間 相互承認
商標法 保護之標的:
1. 商標
2. 團體商標
3. 團體標章
4. 證明標章
商標的功能:
1. 主要功能: 指示及區別來源 品質保證 品牌定位 消費者信賴程度
2. 次要功能: 廣告宣傳 企業無形資產 如義美品牌已經轉移多次 品牌價值累積 被消費者接受
商標構成的要素:
1. 文字
2. 圖形
3. 記號
4. 立體形狀
5. 顏色
6. 聲音
農產品商標:
1. 表示自己所產銷農產品的標誌:文字 圖形 記號 顏色 聲音 立體形狀 或其聯合式
2.可能指定的商品類別及服務:第31類 第29類 第30類 第35類 等等
擴大商標保護客體 ( 第18條 )
立法沿革:
1. 82年修正 : 商標所用之文字 圖形 記號或其聯合式 應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 並得藉以與他人之相區別商品
2. 86年修正 : 商標所用之文字 圖形 記號 顏色組合 或其聯合式 應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 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 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區別
3. 92年修正 : 商標得以文字 圖形 記號 顏色 聲音 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 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4. 100年6月29日 修正:
4-1: 採開放式規定
4-2: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誌 得以文字 圖形 記號 顏色 立體形狀 動態 全像圖 聲音 等 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4-3: 前項所稱之識別性 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 認識為指示商或服務來源 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新型態商標:
1. 顏色商標
2. 聲音商標
3. 立體商標:
3-1: 凡以三度空間 具有 長 寬 高 所形成的立體形狀 並能使相關消費者 藉以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來源
3-2: 立體商標必須符合識別性 非功能性及其他一般商標註冊之要件
4. 動態商標
5. 全像圖商標
6. 氣味商標
新商標法施行後 非傳統商標申請案件 的要件:
1. 商標圖樣必須以清楚 明確 完整 客觀 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 第19條 )
2. 需提出具有識別性之證據資料
商標 三大審查核心 : ( 重要性 3. 優先於 2. 優先於 1. )
1. 識別性
2. 混淆誤認之虞
3. 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的識別性 或 信譽之虞
商標註冊 積極要件 : ---識別性
1. 具先天識別性
2. 獨創性商標
3. 任意性商標
4. 暗示性商標
商標註冊 駁回要件:
1. 不具先天識別性
2. 描述性商標
3. 通用名稱
商標識別性之判斷
1. 識別性之判斷因素
1-1 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關連性
1-2 實際使用情形
1-3 消費者認知
1-4 個案判斷原則
2.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 98年1月1日 施行 )
後天識別性 - - - 取得第二意義
1. 不具先天識別力 經申請人長期使用且在交易上 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誌者 可獲准註冊
說明性文字 : 獲准案例
如: 多喝水----礦泉水 汽水
如: 大家說英語----書及 雜誌 期刊
標語 : 獲准案例
如: 鑽石恆久遠 一顆永流傳 ----貴金屬 寶石
如: We are family----金融服務
商標 判斷 混淆誤認之虞 的參考因素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程度
3.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程度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 其它混淆誤認之情事
如何判斷商標近似 ----判斷原則
1. 外觀近似 或 觀念近似 或 讀音近似
2. 普通知識經驗消費者 普通所用之注意
3.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 不完整的記憶
4. 產品不同 注意力不同
5. 主要部份觀察原則 商標識別性強弱
商標權受侵害之救濟
1. 民事救濟
1-1 侵害商標權 ( 第61條 )
1-2 視為侵害商標權 ( 第62條 )
2. 刑事救濟
2-1 仿冒商標商品罪 ( 第81條 )
2-2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 第82條 )
3. 邊境管制措施 : 輸出或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 ( 第65條 )
商標侵權 民事救濟方式 ( 第61條 第1項 )
1. 請求損害賠償
2. 得請求排除侵害
3. 有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
商標侵權 ( 第61條 第2項 )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 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 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1. 相同商標 相同商品或服務
2. 相同商標 類似商品或服務 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3. 近似商標 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 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視為侵害商標權
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1-1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1-2 非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1-3 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做為自己公司名稱 商號名稱 網域名稱 或 其他表彰營業主體 或來源之標誌
2. 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以上三種 商標侵權狀態 屬於 民事侵權 沒有刑事問題
增訂 視為商標侵權樣態 ( 新增第70條 第3項 )
參展 廣告 行銷事證 舖貨 銷貨 使用時間點 註冊時間 都視為商標侵權樣態
1. 準備仿冒行為樣態: 明定商標侵權之準備 加工或輔助行為 視為侵害商標權
例如: 製造尚未與商品結合之包裝容器 標籤 吊牌之行為
2. 遏止源頭商標侵權行為樣態: 從源頭有效遏止商標侵權行為 除直接侵害商標權之外 商標侵權之準備 加工 或輔助行為 亦應防杜
商標侵權 民事救濟 得併同請求事項:
1.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 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2. 商標權人得請求 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 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 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侵害商標權 ---- 刑事救濟
1.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1-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 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1-2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刑法 罰責 :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為仿冒品 販賣 意圖販賣而陳列 輸出或輸入
刑法 罰責 : 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商標權 刑事救濟----仿冒品之處置
犯第81及82條之罪 所製造 販賣 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 或所提供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海關依職權查扣進出口 侵害商標權商品 (第75條) (第76條) (第77條) (第78條)

商標權侵害之抗辯
1. 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1-1 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 表示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 非做為商標之使用
1-2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 係為發揮其功能所必要
1-3 善意先使用
1-4 真品平行輸入
善意先使用:
1. 在他人商標申請日前 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但以 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 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2. 善意先使用 無產銷規模之限制
商標合理使用之類型:
1. 描述性合理使用
2. 指示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一)判斷之參酌因素如下:
1. 被告的使用是描述性的 而非 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2. 被告的使用是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
3. 被告的使用是善意且合理的
描述性合理使用(二) 僅為說明之判斷
1. 第三人使用該名稱 僅為說明 其商品或服務
1-1 第三人使用該名稱 僅為說明 其商品或服務 : 即只表示自己之姓名 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 形狀 品質 功用 產地
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
1-2 商標註冊人或持有人 不能就某依描述性之短語作為獨占使用之權力 從而 剝奪他人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準確性描述的權利
1-3 商標法允許敘述性文字在取得第二意義之後 可以成為商標 但不應剝奪 第三人在第一層意義下使用該描述性用語
描述性合理使用(三) 之判斷
1. 非作為商標之使用
1-1 第三人所為之使用 既非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 即 非屬商標權效力拘束範圍所及 故無侵害他人商標權可言
1-2 被告使用他人商標之文字做為商品或服務名稱 如以顯著的方式特別標明 使消費者誤認為做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誌 仍會構成商標之使用 當不能主張其為合理使用
商標的使用與管理: 將商標 持續廣泛 使用於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的維護: 積極主張自己的商標權 並且 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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