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一流人民碰上三流政府 的獨特現象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2 條 :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 地使用者。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函


公文文號:桃地重字第1010003376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公文內容: 


- - - -(前略) 依重劃條例第22條略以: 下列各項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 第五項 - - - 林 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  旱土地使用者 是以台端土地無法於重劃當時調整為方整之農地


各位網友:


重劃條例第22條 全部條文 根本就沒有 第22條第五項 啊 !!


這樣的政府官員登載在公文書上的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五項 顯然有偽造公文書之嫌疑


有兩種原因 會發生如此重大錯誤:


1. 承辦人 看不懂法律 不知道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 沒有 第五項


但 這是不可能的 !! 因為 如果是這樣的話 承辦人應該考不上公務員考試 !!


承辦人既然考上公務員考試 且位居要津 他不可能不知道 或是 看不懂法律 !!


2. 承辦人故意曲解法律 故意登載不實於公文書上


如果是這樣 就有違反刑法偽造公文書之嫌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年多以來 承辦人誤將係爭土地 位屬大崙重劃區 有參加農地分配 當成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故意曲解農地重劃條例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農地重劃條例第18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
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
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
    地使用者。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規定: 經辦竣 農地重劃之農地要件: 臨路 灌溉 排水 為要件


此與 內政部地政司 農地重劃要件 相符


內政部地政司 重大政策 農地重劃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1003&mcid=1122











專案摘要:



農地重劃歷年辦理面積、區數統計



專案說明: 



一、農地重劃係為改善生產環境,促進農地利用之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農地經重劃後耕地坵塊均能直接灌溉排水,直接臨農路,對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推動農業機械化耕作及增進鄉村地區發展效益顯著。農地重劃自民國47年度開始辦理,至民國101年度止總計完成809區,面積393,375公頃
二、102年度辦理農地重劃實施地區預計有雲林、屏東等2縣2區,面積170公頃



 


係爭土地: 山下段2894地號  位屬 73年完成重劃的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同時 當時也有參予農地土地分配


但是 因為 係爭土地 當時 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 的但書 排除條款 不適用 第22條第一項


且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   73年時 土地維持現況 既沒有臨路 也沒有灌溉 排水


直到 今天102年06月17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依然 沒有臨路 也沒有 灌溉 排水


結論: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至今 仍沒有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法律要件


所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係位屬特定農業區(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可是 卻是 屬於 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完全符合 : 農業主管機關 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 第6條 第2項 第2款規定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屬於 農地重劃條例 第22條 第2項 規定各款之土地 得以請求核准變更為屠宰場之用


 


當 台灣 一流人民 碰上 三流政府


這樣一個合法的申請案件 一拖 超過兩年  難怪 台灣的經濟 會陷入困境 民不聊生 百業蕭條 !!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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