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摘錄


 第 二 節 共同訴訟


第53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第 三 節 訴訟參加


第58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59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第60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
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一 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第77-1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77-2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二 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三 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86條: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
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
規定。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第116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
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117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
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愚人老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