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第二次回覆函 102年6月28日11:31
陳情人第三次投訴內容與理由如下:
地政局陳頂福第二次回覆函 102年6月28日11:31 內容如下: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102年6月25日轉來 臺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回復如下:
1、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故案內土地確屬已辦竣農地重劃,合先敘明。
2、至臺端所陳上開地段2895、2896地號土地現況無施設農、水路一節,經現場勘查結果,該路段以南地區農水路均有施設,惟同段2894地號西側部分則有整地跡象,原施設之農水路或因維護欠佳致現場已為雜草湮沒,滋生誤解,本局先予錄案,將另邀集中壢市公所、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勘查後依程序完成編列預算辦理維護管理。
針對 地政局陳頂福的回函第一點內容 陳情人有不同意見 如下:
雖然 係爭土地2894地號是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的- - - -
可是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地15條:重劃後農地坵塊 以能 直接 灌溉 排水 及 臨路為原則
所以 農地重劃條例母法規定:以能 直接 灌溉 排水 及 臨路 共有五項法律要件必須都符合 才算經辦竣農地重劃
可是 事實證明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於民國73年當時 不能直接灌溉 排水及臨路 顯然違反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既然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地政局的行政登記 當然自始無效!
針對 地政局陳頂福的回函第二點內容陳情人有不同意見 如下:
(( 經現場勘查結果: ))
事實上是102年6月26日左右 陳頂福與另一名同事兩人到係爭土地2894地號現場拍照 當時2893地號地主 洪文成 先生有出面作證告訴陳頂福等人2895地號水路及2896地號道路 都是位在2894地號鑑界黑網圍籬左側外面(由南向北觀之) 完全沒有開闢道路及水利溝渠
(( 該路段以南地區農水路均有施設: ))
事實上是2891地號土地及2889地號土地以南的等五筆土地 農水路均有設施
事實上2893地號門牌號:山下二路500巷100號大門對面的2896地號土地路上有一幢建物 此建物在民國73年農地重劃當時 在地籍圖上畫出2896地號道路土地之前就已經存在許久 所以民國73年當時 所有的農水路設施都只做到2891地號土地及2889地號土地以南為止 以北地區就沒有做農水路設施
事實上2893地號門牌號:山下二路500巷100號大門對面的2896地號土地路上有一幢建物 此建物以北的2896地號道路土地上有兩顆大樹 其樹高約10米 樹身直徑約60公分 都是樹齡超過30年以上的老樹 這兩棵老樹就長在2896地號道路土地上 如此也可以證明 民國73年當時2896地號土地確實沒有闢建道路
事實上2894地號102年6月20日的鑑界成果圖上 界點1及界點2連線以西的2896地號道路土地 長滿著高大完整的竹子樹籬防風林 當地鄰長證實 此竹子樹籬防風林於民國71年就已經存在 也可以證明 民國73年當時2896地號土地確實沒有闢建道路 同時 2895地號土地有沒有闢建水利設施 !!
事實上2894地號102年6月20日的鑑界成果圖上 界點1及界點30連線以西的2896地號道路土地 長滿高大完整的雜木林防風林 當地鄰長證實 此雜木林防風林於民國71年就已經存在也可以證明 民國73年當時2896地號土地確實沒有闢建道路 同時 2895地號土地有沒有闢建水利設施 !!
事實上2894地號102年6月20日的鑑界成果圖上 界點26及界點27及界點28連線以北是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也同樣長滿高大完整的雜木林防風林 當地鄰長證實此雜木林防風林民國71年就已經存在 也可以證明 民國73年當時廣福段268地號的水利設施沒有施作
(( 惟同段2894地號西側部分則有整地跡象 ))
事實上係爭土地2894地號西側 從民國100年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原地主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書核准在案 然後出售過戶係爭土地2894地號給現在地主江素碧 兩年多以來 現在地主只有割草維護現狀沒有整地!!
陳頂福的公文記載與事實不符 !!
(( 原施設之農水路或因維護欠佳致現場已為雜草湮沒,滋生誤解 ))
事實上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與2893地號土地的農水路原設施 於民國73年當時 都沒有施作 !!
係爭土地2894地號與2893地號中間也還有一條約2.5公尺 的水路 民國73年當時也沒有施作水利設施
結論: 事實勝於雄辯 硬坳無濟於事
係爭土地2894地號於73年當時 就已不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 顯然 不符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就不能違法編定成: 特定農業區
又 既然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其後之行政登記 公告 使用分區編定等等 均屬違法 自始無效 !
以上 陳情人意見 請請參酌 !
陳情人 懇請 總統府 行政院農委會 桃園縣縣長 一同派員會勘事實 以便早日真相大白 還給陳情人公平 正義的待遇 !! 謝謝大家 !
陳情人 泣血再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