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民陳情(申請)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
1.請問您提出陳情(申請)的時間: 102 年 7 月 5 日。
本會收(發)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請文書科填寫)
內容: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五)上午10:30電話口頭通知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先生 102.7.12會勘之前必須完成四筆農路水路土地的鑑界 會勘才有實益 !!
通知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中壢字1020705001號
主旨: 敬請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辦理102.07.12( 五)上午10:00
之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以下簡稱: 係爭土地)會勘一事
應該且必須於會勘日之前 請中壢市地政事務所測量科 完成係爭土地2894地號周圍
一條農路(同段2896地號土地) 及 三條水路( 同段 2895地號土地 及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中間約2.8米水路土地 及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的鑑界測量 釘界樁工作
以利多方會勘工作之順利完成 請查照 !!
說明:
1. 依照 102.7.4(四)下午15:00 農委會林柏樟技正之桃園縣地政局會勘通知單辦理
2. 當事人江素碧黃慶國夫婦事先有與林柏樟技正溝通過 : 係爭土地辦理會勘前 必須先將 :
同段2896地號的農路 及
同段2895地號的水路 及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門牌號: 中壢市山下二路500巷100號)之間的水路
及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等
共四筆農水路土地 鑑界測量釘界樁完成
否則 會勘將無實益 只會徒增雙方各說各話的紛爭
3. 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五)上午10:35已經先用電話口頭通知地政局陳頂福
事後 會再用正式文件 電子公文通知: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4. 因為 先將上述四筆土地(一筆農路 及 三筆水路) 鑑界測量釘樁完成
然後 再辦理會勘 才能確認事實真相
請查照
正本: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副本: ( 無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請問您是用那一種方式陳情(申請)?
()書面(ˇ )網路( )親自到場( )傳真( )電話
3.請問您多久後收到正式答覆?
(ˇ )10天內( )11-20天()21-30天( )31天以上
( )忘記了
4.請問您陳情(申請)的問題(服務)解決了嗎?
()完全解決( )部分解決(ˇ )完全沒有解決
( )不知道 ( )其他:回答文不對題敷衍了事
5.請問您對於本機關的辦理內容滿意嗎?(答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者,請續答5-1題)
()非常滿意( )滿意( )尚可( )不滿意(ˇ )非常不滿意
( )沒意見( )不知道( )其他
5-1.請問您不滿意的理由?(可複選)
(ˇ )問題未解決(ˇ )處理態度不佳( )處理時間太慢
( )其他 回答文不對題敷衍了事 陳情人陳情 敬請務必在會勘之前一定要將農路土地2896地號及水路2895地號及水路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及水路在2894地號與2893地號之間請地政局測量科事先完成鑑界測量釘界樁 如此會勘才有意義! 貴單位及所有單位都不願意先鑑界農路與水路土地 徒增彼此各說各話的紛擾 因為沒有人知道確定的農路與水路的土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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