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國發函給深坑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新店區地政事務所
關於確認祭祀公業黃連山103.03.30派下員大會會議及決議無效之訴 公文草稿
函
發 文 者: 黃慶國 (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暨大房黃則奎柱柱代表)
住 址: 222 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 話: (02) 2662-6202 0937-842-200
傳 真: (02) 2664-0279
電子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受 文 者:新北市政府深坑區公所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新店區地政事務所)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4月03日
發文字號 :麻竹寮頂厝字第1030403001號
速 別 :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 件 : 103年4月2日民事確認之訴起訴狀副本一份及法院收文戳記
主 旨: 有關祭祀公業黃連山代表人黃棟樑103年3月30日所召開的派下員大會 會議無效及決議無效確認之訴 已經進入司法訴訟程序 請停止一切有關祭祀公業黃連山的管理人核備及財產所有權人的地政登記及深坑區平埔橋土地徵收補償款領取發放作業 俟各法院均判決後,再行依確定判決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黃慶國 黃宗鉉 黃肇斌等已於103年4月2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確認祭祀公業黃連山代表人黃棟樑103年3月30日所召開的派下員大會會議無效及決議無效 詳如附件
二. 同一深坑區公所且同一祭祀公業黃連山的規約 深坑區公所竟然核備有兩個日期:100年3月7日及100年12月29日同時深坑區公所竟然核備有兩個文號:新北深民字第1000002340號及新北深民字第1001003195號 此兩份不同時間日期不同發文字號的公文 究竟何者為真? 何者為偽? 請新北市政府查明賜覆 以利訴訟進行 不勝感激
三. 黃棟樑100年3月36日自稱當選祭祀公業黃連山管理人一事 至今仍在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審理中 其管理人身分尚未確定
四. 依據:(內政部99年2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880號函)異議人如依條例第12條第3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所則應俟各法院均判決後,再行依確定判決辦理。請深坑區公所停止一切有關祭祀公業黃連山的管理人核備 請新店區地政事務所停止一切有關祭祀公業黃連山財產登記所有權人變更作業 請新北市停止一切有關祭祀公業黃連山徵收土地補償款發放領取作業
五.本人黃慶國特聘至善法律事務所張洪昌律師為法律顧問 依法保障本人一切法律上的權利
正本: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深坑區公所
副本: 張洪昌律師 新北市劉議員哲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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