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9 地號已經向監察院陳情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一個承辦員竟然以一個交通局內部會議紀錄違法當作土地分區使用變更核准函,包庇違法,
違法包庇欣欣客運與前管理人黃棟樑的不合法租賃契約,
大肆違法開發開挖填土及未取得執照私建鋼筋混凝土擋土牆及違法鋪設鋼筋並大面積澆鑄混凝土。
9-49地號 欣欣客運與前管理人黃棟樑的不合法租賃契約,已經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租賃契約違法自始無效之訴,地院審理中 !!
9-49 地號已經向法院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深坑人都知道這是公然包庇違法,
只有警察局長不知道 !
只有交通局長不知道 !
只有新北市長不知道 !
只有行政院長不知道 !!
不信的話 請網友大大到深坑9-49地號現場看一下,便知道 !!
請媒體朋友到現場採訪便知道 !!
https://m.facebook.com/groups/819520881489491?view=permalink&id=2230384707069761
農地無照種超商 檢起訴請求沒收
中國時報【羅浚濱╱竹縣報導】
新竹縣違法使用農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普遍,在寶山鄉有農地違法搭建建物做超商,新豐鄉鳳鼻隧口旁有家大型7-11統一超商,因蓋在農牧用地也未申請建照,縣府裁罰仍未改善。檢察官許大偉偵查後,依法起訴李姓業主,並請求法院沒收「犯罪所得」的建物,以利拆除恢復原狀。
檢方認為,這棟違建約有170坪,屬李姓業主犯罪所用的建築物,若法院輕判且未判定沒收建物,將不能導正民眾農業使用觀念,也間接鼓勵民眾違法。
這家超商位在西濱公路上,經常成為大型重機車聚集休息的據點,因違法使用也沒有建照,新竹縣府2017年9月,依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李姓業主6萬元,並限期拆除建物,但業者置之不理,縣府依法送辦,檢方偵查後認定業主李男,違反區域計畫法。
許大偉指出,統一企業標榜愛地球、資源永續,將環境管理列入公司營運重點,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同時期許遵守政府,國際環保法令,但本案超商承租違法用地搭建建物,破壞自然環境,也違反統一公司政策。
許大偉曾發函統一要求善盡監督及管理責任,認統一並未善盡監督責任,任由旗下的7-11繼續在農牧用地上破壞環境,顯然與統一企業自稱的環境政策有違,相當諷刺。檢方起訴同時,特別建請法院對於建物要依法宣告沒收,再由檢方執行科對建物及水泥鋪面,確實執行拆除,以端正視聽,讓司法取信於民。
深坑 9-49地號農地無照種停車場 ,其情節一模一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是否應該偵辦並起訴呢 ?
周順先生 : 您好
此9-49地號包庇違法事件,是一個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承辦官員,先用違法的方法,於108.4.26發出一張違法的公文,然後就離職,
以逃避被追究違法包庇的責任,然後由新接任的交通局官員拿著違法的公文繼續違法包庇,包庇違法任令違法事態無限擴大,
只要不是瞎子的人,一眼就能夠看懂這是共犯結構,這是需要被彈劾糾舉撤職嚴辦的結構性犯罪 !!
您難道會不知道嗎 !!
藉由 記者力量 可以讓更多的人知道 官員包庇違法的事實 !! 這是一個無形的大力量 !
一個土地分區是農業區的土地要土地變更使用變成交通用地,要經過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個新北市交通局的承辦官員竟然可以用『研商----可行性』會議紀錄,當作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的許可,
他並且在會議兩天後108.4.26新北交管字第1080753854號函 『合格准予使用』,
然後該交通局承辦官員就離職,以逃避違法責任的追究,新接任的承辦員說該案他都不知道 !!
新北市侯市長,行政院蘇院長 請不要包庇官員違法 !!
愚人老爸已經超過六十歲了,很難相信新北市一個交通局的承辦官員竟然可以隻手遮天包庇違法,任令違法情事不斷擴大,無法無天到如此程度 !! 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
交通局長拿他沒辦法,新北市市長拿他沒辦法,如果連行政院蘇院長也拿他沒辦法 !! 真的會這樣嗎 ?
行政院蘇院長 : 您好
屢次向新北市政府檢舉交通局包庇違法均無效,任令違法情事繼續擴大
新北市政府官員不作為,不制止違法,不處罰違法,任令違法事態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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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老爸已經年過六十,看過台灣不民主;不法治,戒嚴時期。愚人老爸也歷經過公務員薪水很低不足以養廉的時期。
如今 2019年 遠離戒嚴久矣 台灣民主也已經很久, 法治深入民心民智大開 !!
公務員高薪也足以養廉的現代,有人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違法且民眾依法檢舉多次都無效,真的令人匪夷所思 !!
民眾向當地派所屢次報案,員警也到現場,眼見有違法事實,有違法現行犯,有違法大型機具,承辦警員竟然可以以他們收到一封新北市交通局的內部會議紀錄文件,
在新北市政府所有其他局處承辦人都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交通局承辦官員可以自己對外宣稱 : 准許開發開挖 !! 令人匪夷所思 !!
承辦警員竟然拿著這樣一份內部會議紀錄公文給報案人看一下( 註 : 只准看 不准拍照 存證 ),就不受理也不處理此一違法犯罪行為 !!
眾所周知 建築工地圍籬施工之前一定要向政府單位申請施工許可執照( 建築執照 或是 雜項執照)並且要公開布告 !!
這樣的法治最低標準,相信警員一定知道,相信交通局承辦官員也一定知道。
那他們為何要如此藐視法律並且包庇違法呢 ? 他又為何如此有恃無恐呢 ?
黃xx律師事務所
106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62-12號
電話:02-27072848
傳真:02-27084428
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 : (108) 博字第108052901號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主 旨:就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49地號土地新設深坑新站一案,有違法疑義,如已核准,請撤銷違法處分,如尚在審查程序中,請暫停審議待疑義釐清,並命行為人立即停工,限期恢復原狀,敬請查照惠復。
說 明:
一、本件係受黃xx先生委任辦理。
二、茲據當事人委稱:「
(一) 黃xx先生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之派下員。
(二) 查,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4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三)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前任管理人黃棟樑違反祭祀公業條例及祭祀公業章程等規定,未依章程規定擅自決定將系爭土地出租與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之用,該決定已事涉就公業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事項,應經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後始得辦理。
(四)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與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簽訂之租賃契約,因違反祭祀公業條例及祭祀公業章程規定,業經派下員提起民事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刻正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請 貴局勿以該違法契約為據核准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五) 據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27日農業局現場會勘記錄所稱係依新北市交通局108年4月26日新北交管字第1080753854號函核准使用,然查,該函是否得作為核准設置停車場之依據,顯有疑義,其程序有違法之瑕疵,應予撤銷。
(六) 系爭土地可否供作汽車運輸業申請設置停車場尚有疑義,在程序尚未完備之前,不應縱容任何人違法使用系爭土地,請相關單位應命行為人立即停工,限期恢復原狀。避免滋生賠償爭議,徒增訟累」等語。
三、謹代函達如上,請 貴局依法查明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新北市政府官員不作為,不制止違法,不處罰違法,任令違法事態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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