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黃連山不當得利訴訟 民事陳報狀

 

民 事    陳報   

案號: 102年度 訴字第 5200 號   土 股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被  告       黃 慶 國           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訴  訟

代理人       張 洪 昌 律師      台北市長沙街2段45號9樓

原  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街3巷2號2樓

法  定

代理人       黃 棟 樑           新北市新店區二十張路25巷18弄14號3樓

訴  訟

代理人       詹 德 柱 律師      地址詳卷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依法陳報意見如下:

一、本件被告就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4年4月27日新北店地測字第1043786640號函及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原告使用系爭編號9-4(1)土地面積為870平方公尺及使用系爭編號9-7(1)土地面積2359平方公尺之測量結果無意見。

二、另依上開黃連山六大房鬮分合約簿所載「………除抽起麻竹寮祀田頂下厝公廳及大孫田以外餘按作六房品踏均分……」(見102年12月16日答辯狀證物二第3頁第10行,「大孫田」即系爭9-4地號土地),及「一、長孫侄德俊、奎生拈得第四鬮……址在麻竹寮庄頂厝左畔……」(見102年12月16日答辯狀證物二第3頁第10行,即系爭9-4地號土地),經被告委請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空間資訊研究中心以無人飛行載具空拍成果圖二-2圖所顯示(如證物一),頂厝左畔(即頂厝正廳前方左邊水池為界),即為黃連山大房於西元1894年(清光緒20年)依鬮分合約簿所分得土地(系爭9-7地號)。及依鬮分合約簿所示大孫田(頂厝正廳前方右邊圍籬部分),即為大房長孫所分得土地(系爭9-4地號土地),上開兩筆土地迄未變更,經鈞現場履勘結果,至今仍由黃連山大房後代子孫之被告黃慶國所耕作使用。雖因包含上開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另經黃連山各房後代子孫同意,各大房將部分鬮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成立祭祀公業黃連山,惟各房仍各自分管使用移轉祭祀公業黃連山名下所有各房原有鬮分土地,被告黃慶國據此仍依法分管使用系爭9-7及9-4地號土地,要無任何不法情事。

三、綜上所陳,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顯無理由。爰請賜判如答辯聲明,實感法便。

謹    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一、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空間資訊研究中心無人飛行載具空拍成果圖共六張(含示意圖)。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具狀人  黃 慶 國                   簽章

 

訴訟代理人  張 洪 昌 律師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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