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相關】如何申請興建農舍?




2008/07/30 11:41


【農業用地的區分】


農業用地須符合使用分區為下列之一:


1.都市計畫農業區。


2.國家公園內農業區。


3.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養殖專業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其他申請條件】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3.取得土地及設籍滿2年。


4.土地面積>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者。



【所需申請資料及相關單位】


1.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無農舍證明。


2.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3.鄉、鎮公所農業局(農務課)=>辦理「農民資格」。


4.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戶籍謄本。


5.地政機關=>興建農舍的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


6.稅捐稽徵單位=>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三個月內)。


7.地政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8.鄉鎮公所=>若為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農舍建築執照所需文件】
主管機關=>各鄉鎮公所建設局(建設課)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2).無自用農舍證明。


(3).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力證明文件。


(5).基地位置圖。


(6).農舍配置圖(不得小於1/1200)。


(7).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不得小於1/1200)。       



備註:
【其他限制:】
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申請建造農舍,應檢具: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等。


【出售限制】
凡興建農舍後,需滿五年始得出售。


【老農資格:俗稱配建農舍】
凡土地取得時間為89年1月農發條例公布前,其土地面積不受限於0.25公頃始得興建,對於其出售的時間亦不限制需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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