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函


受文者 : 黃慶國 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


主旨: 台端陳報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段9-7地號土地符合農業使用一案


           請惠予提供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 或相關證明 俾憑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政府農業局99年8月12日 北農牧字第0990759120號函暨台端99年8月4日


        Email陳報書辦理


  二.有關台端陳報 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興建鐵皮屋


        水池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項農業使用規定一案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


        核發證明辦法第五條規定略以:


       "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 且無第6條及第7條所定情形者  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 農業用地上設施有農業設施 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ㄧ:


        (一)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 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免附建築執照


        (二) 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 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


      請惠予提供相關資料 俾憑辦理課徵田賦事宜


 三.台端對本函內容有不明瞭或疑義 請於文到30日內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處新店分處第一股承辦人查詢更正


正本:黃慶國先生


副本: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員 黃種智先生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第一股


 


愚人後記:


黃慶國 針對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函 發文字號: 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 的陳報書



敬啟者:


貴處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 函


黃慶國 敬覆 陳報書如下:


一. 祭祀公業黃連山 所有 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 面積:6159平方公尺


      地籍圖上的確定位置 敬請先會同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使用權人 地政事務所的土地鑑界測量人員


      到現場鑑界 再依據鑑界測量成果圖 始能夠確定 9-7地號土地的位置


二. 黃慶國係 黃連山大房第二柱 黃則奎柱的柱代表


       黃連山的財產 於西元1895年 清光緒20年 黃連山過世時 將所有財產鬮分 寫成:


       仁 義 禮 智 忠 信 六本 財產分配約束字  大房取得: 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所分配到的部份


       黃連山傳給大房黃烏鍼 黃烏鍼傳給黃則奎 黃則奎傳給黃文章 黃文章傳給黃世雍 代代相傳


       黃慶國 於中華民國80年 由台北市舉家遷回深坑鄉麻竹寮現址居住 繼承父親黃世雍的祖傳家業


       至到今天 從無間斷


三. 黃慶國在麻竹寮的現址 經營有機農場 從民國80年到今天民國99年 從無間斷


       並且領有國家 農委會所頒發的 經過 TAF 所認證通過的 慈心基金會 驗證通過的有機農場驗證證書


       有機驗證證書編號: 0171號 (註: 貴處 可以上 農委會官方網站查詢 確認 )


       有機農場的土地土壤 及 灌溉水源 及 有機蔬菜 都必須經過國家 最嚴格的檢驗通過


       黃慶國經營的有機農場 經過國家有機驗證的面積有: 0.5233公頃 大約:1582坪


       農委會要通過黃慶國的有機農場驗證 非常嚴格 舉凡經營規模 灌溉用水 土壤檢測 農耕用具


       有機農耕技術 採收集貨集後處理 降溫儲存  ----等等 都有嚴格規範 都要符合農發條例第三條


       第 10項 及 第12項的規定


四. 有機農耕耗時費力 非常辛苦 是農委會重點發展的產業項目之ㄧ


      有機農場需要大量人力投入 需要大量農耕機具的投入


      貴函 所謂的鐵皮屋 乃是黃慶國經營有機農場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


      提供給黃慶國的兒子們務農居住之用 及 擺放有機農業生產的機器 及 農業資材之用


      完全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10項 及 第12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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