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國針對:99年9月7日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9566號 來函


的陳報書(第三次陳報書) : 如下


主旨: 依貴處99年9月7日來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9566號


黃慶國 陳報書如下:


一. 本人 黃慶國於99年8月24日 的Email陳報書 已經說明非常清楚


      關於 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 6159平方公尺 ( 1863坪 )


      其中 本人黃慶國 因為民國80年舉家從台北市 遷回深坑老家現址居住 繼承深坑黃家祖傳家業


      務農維生 經營有機農場 並且 根據: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獲得 國家有機農場 有機農產品生產驗證證書 驗證證書:0171號


      從民國80年直到今天民國99年 從不間斷


二. 根據: 台北縣政府 網站資料 :


                 國土資訊系統時空背景 :


                 一、依據:







                  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台七十八經字第二二零二六號函就行政院經建會於七十七年九月陳報行政院之「國土資訊系統綱要計畫(草案)」核示:「本案核有需要原則同意。並請經建會立即協調內政部成立工作小組,推動本計畫」。


依據該綱要計畫中第六節 ---- 計畫之實施方面:「本綱要計畫係屬發展構想,為順利推動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宜即籌組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進一步研訂發展計畫與實施方案確定具體工作項目、實施程序、分工執行單會、經費與來源及執行管考等,以成為政府施政計畫,組成各級推動組織全力施行之。」


該綱要計畫係屬兩年之工作計畫,依其發展構想,內政部應於兩年內辦理各類地理資料庫整體規畫及最基礎之調查與研究工作,並加強人員訓練,以奠定爾後推廣之基礎。同時應研訂「國土資訊系統實施方案」,作為爾後長期發展之依據。


                 二、成立經過



  1. 民國六十五年、六十六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提出發展構想。
  2. 民國七十年內政部研擬地政資料電子處理綱要計畫草案(區域性土地基本資訊系統構想,欲建立自然及人文資料庫,以圖形方式輸出作為規劃土地利用及經建決策之參考)。
  3. 民國七十四年內政部開始辦理基本地形圖數化工作,由於業務內容與GIS相近,應可謂國土資訊系統推動開端。
  4. 民國七十五年國建會建議發展國土資訊系統。
  5. 民國七十七年行政院經建會完成「建立國土資訊系統綱要計畫」 ( 草案 ) 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示「本案核有需要原則同意,請經建會協調內政部成立工作小組推動」。
  6. 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九日內政部邀集有關單位研商成立「國土資訊推動服務工作小組」宜,並於同月二十日正式成立「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及九大資料庫分組等各級推動組織,正式開始推動工作。









  1. 自然環境基本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水文、水資源、水利、地質、礦產、氣象、農業、林業及營建等單位,由經濟部資訊中心擔任召集單位,其下設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資訊中心主任兼任,定期開會負責本小組資料庫之建置。
  2. 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農、林、漁、牧、水保、遙測、航測等單位,由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擔任召集單位,其下設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林務局組長兼任,辦理資料庫整體規劃作業及建立林業資源相關數值資料庫。
  3. 環境品質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行政院主計處、農委會、勞委會、衛生署、交通部、經濟部、營建署、氣象局等單位,由行政院環保署監資處擔任召集單位,其下設召集人一人由環保署監資處處長兼任,目前已建立環境品質監測設施,隨時動態收集及更新環境品質資料庫。
  4. 社會經濟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新聞局、衛生署、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由行政院主計處擔任召集,下設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副局長及電子資料處理中心副主任兼任,目前已建立以行政區為基礎之社經統計資料庫,八十七年度全國戶口普查業務移撥行政院主計處辦理後,並推動利用台北巿及高雄市門牌位置資料庫及地理資訊技術發展公元二千年戶口普查系統。
  5. 交通網路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及鐵路、公路、機場、捷運相關單位、直轄市建設、工務及交通等單位組成,由交通部管理資訊中心擔任召集單位,下設召集人一人由交通部管理資訊中心主任兼任,已完成資料庫整體規劃,並製作完成二萬五千分之一交通路網數值地圖對外供應。
  6. 土地基本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臺北巿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單位組成,由內政部地政司擔任召集單位,下設召集人一人由地政司司長兼任,主要任務為訂定各種土地標準規範及建置地籍、地價、地用、測量等數值資料庫。
  7. . 區域及都市計畫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行政院經建會都住處、內政部地政司、臺北巿政府都發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單位組成,由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科長兼任,已完成資料庫整體規劃,並製作完成北部、中部、南部、金門及澎湖等地區之區域計畫資料數值檔,及台灣省訂都市計畫區、臺北巿、台中市、高雄市等地區之部份都市計畫書圖數值檔。
  8. 公共管線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經濟部工業局、能委會、交通部路政司及相關電信、自來水、電力、瓦斯、石油、道路等主管單位組成,由營建署公共工程組擔任召集單位,下設召集人一人由營建署公共工程組組長兼任,已完成資料庫整體規劃,並協調台電、中華電信、中油、台北、台中、彰化、高雄等地區天然氣公司配合縣市工務主管單位推動管線資料庫建置工作。
  9. 基本地形圖資料庫分組
    本小組成員包括相關工務、地政單位及土木、測量、遙測等專家學者組成,由內政部地政司擔任召集單位,下設召集人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目前己訂定發佈「基本地形圖資料庫」相關標準,並製作全國之基本圖及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之數值化圖檔資料庫,全國五萬分之一數值地形圖、台中縣市、彰化縣等中部地區之數值基本圖、台北巿全市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之數值化圖檔、高雄市全市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之數值化圖檔、台中市全市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台北縣部份地區的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


由以上台北縣政府的網路資料得知:


民國79年4月9日 正式開始推動 : 國土資訊系統工作


再由  國土資訊系統九大資料庫分組: 第9點 基本地形圖資料庫分組 得知:


民國79年4月9日起


本小組成員包括相關工務、地政單位及土木、測量、遙測等專家學者組成--(略)


目前己訂定發佈「基本地形圖資料庫」相關標準  


並製作台北縣部份地區的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


三.另外 根據: 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網路資料


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網站 投影片 資料 :


作業計畫綱要:


壹 法令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貳 都市計劃成果資料蒐集 建檔及校核


叁 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流程


肆 計畫圖重製的要義


伍 對計畫圖重製的展望


陸 成果統計表


 


壹 法令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一 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 (略)


二 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 (略)


三 行政指導原則


(一) ----(略)


(二) ----(略)


(三) 轉(展)繪成果疑義處理原則


         1.無違或符合都市計畫規劃原意


         2.公私兩損最低原則


         3.爭議最少原則


         4.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由以上 台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網路資料得知:


第壹條 : 法令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第三項 :  行政指導原則 :


第(三)款 : 轉(展)繪成果疑義處理原則


第4點 : 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 黃慶國註: 第四點: 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與  


台北縣政府 所訂定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子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第一條: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母法)(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第二項 : 第二款 :  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 立法意旨 相符 !! )


台北縣政府 從民國79年起 推動: 國土資訊系統 工作


並委託:遙測專家:  台南國立成功大學 航測系 王蜀嘉 教授


於民國83年 在本人黃慶國的居住現址 架設 衛星遙測衛星發射系統 及衛星座標校正點


拍攝 台北縣的衛星航測圖


隔年 民國84年 台北縣政府根據此一台北縣的衛星航測圖


製作 台北縣都市計畫航測地形圖精簡版 編號: 5237 及 5137


台北縣衛星航測圖上 就已經有 麻竹寮小段9-7地號上


黃慶國所使用的部份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及灌溉蓄水池


由台北縣的衛星航測圖 就可以證明 在民國83年衛星航測圖拍照之前


麻竹寮小段9-7地號其中 由黃慶國所使用的土地 是從事有機農場使用證明


完全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農地農用的規定 以及


台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


第壹條 : 法令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三 行政指導原則:


(三) 轉(展)繪成果疑義處理原則:


4.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以上 陳報 敬請 上台北縣政府網站查詢 確認 參酌 !!


另外 根據 中華民國 修正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的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146 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以上 中華民國 民法的法律規定:


公法上 請求權 最長時效為: 15年  


由 民法第125條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得知 黃慶國 從民國80年起 回深坑鄉老家 繼承黃家祖業 經營有機農場 至今已經20年 從不間斷


已經超過公法上 最長的請求權時效:15年規定 敬請 參酌 !!


以上 陳報


黃慶國 敬上


 


愚人後記: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函 99.9.7來函照登


受文者:黃慶國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9566號


主旨: 台端陳報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


           符合農業使用一案 仍請惠予依本處99年8月20日 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函


           提供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 或相關證明俾憑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99年8月24日Email陳報書辦理


    二. 台端對本函內容有不明瞭或疑義 請於文到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處新店分處第一股承辦人查詢更正


正本: 黃慶國 先生


副本: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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