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回教協會『清真Halal肉品業』管理辦法


 


壹、總則:


一、「伊斯蘭Halal」生鮮肉品業或稱「清真Halal肉品業」,必須遵守及符合古蘭經與聖訓等回教法規定,本辦法是為了確實保障回教教胞飲食符合教法而制定。

二、依照憲法保障回民信仰與特殊生活習俗之精神,對於「清真、伊斯蘭、穆斯林、回民」等與宗教相關且歷代沿用已久之特定名詞或標籤,視同專利不開放予食品業者擅自使用。

三、保障穆斯林生鮮肉品之防檢衛生仍屬國家主管機關農委會與衛生署之權責。




貳、認定及管理對象:

一、國內生鮮肉品販賣店以進口國外冷凍生鮮肉品之「清真」或「Halal」、「伊斯蘭」、「穆斯林」生鮮肉品販賣店者。

二、國內屠宰業自營店,以伊斯蘭教規所宰牲之「Halal或伊斯蘭、清真」,本地牛、羊、家禽等販賣者

三、販賣上述供應Halal之肉品店者。

以上販賣店應先將以獲得政府衛生檢驗合格之開業執照,穆斯林所開設之簡易型商行可免持開業執照,送請本會授權之清真寺董事會。




參、管理權貴區分:

一、台北清真寺--工廠設於台中以北(含台中)、南投及東部地區(宜蘭、花蓮、台東)及外島地區。



二、龍岡清真寺--暫由台北清真寺收件。

三、高雄清真寺--工廠設於彰化以南(包含彰化)地區)


肆、管理要項:

各地區清真寺、清真寺董事會與承辦Halal執事人員必須篤行 主道認真負責,對於非穆斯林所經營之屠宰業者欲申請「本會清真標章」,須經歷四個階段(教育期、改善期、準認證期、認證期),其要項蓋括如下:

一、教育期:
本會派員至申請販賣業者之販賣店做理論與實務環境的授課,參與人員包括營業者、屠宰師、店員與外送服務員等,每次授課時數3小時,總教育時數必須至少為12小時。授課期間之講師車馬費將由業者支付,採實報實銷。

二、改善期:

申請Halal販賣業者須建構完整而獨立的清真Halal生鮮肉品環境,其中包括:


1.        器具與設備:宰切肉品之器具與儲藏設備須為Halal生鮮肉品專用,不可混同其他非Halal生鮮肉品。


2.        環境:屠宰場不可掛有動物圖騰或是設有神壇祭祀之物,且場內不可飼養寵物或有貓狗流竄之現象。


3.        清洗劑:屠宰場、販賣店清洗機具所使用之清潔劑須符合Halal之規範。


4.        文宣與包裝:肉品包裝所使用之文字、廣告、招牌及網頁皆須符合Halal之規定。且「本會清真標章」須標示於包裝上清楚可識別之處。


獲得「本會清真標章」後,本單位會不定時至屠宰場做訪查,視察屠宰場、販賣店、運輸通路之環境衛生並符合Halal規定。若本會要求出示出貨記錄與屠宰紀錄,申請Halal販賣業者須全力配合。


 



伍、申請流程與規範:



填寫申請表格辦理初審(本會目前授權台北與高雄兩處清真寺),並於初審通過後,送請回協複審,通過後可同授權清真寺董事會簽訂合約書,並由本會統一發給合格證明書。「本會清真標章」須標示於申請產品上,供國內外穆斯林購買時辨明。本會所核發之證明書以一年一簽為原則,未經上述授權者不得擅自冒用「本會清真標章」或自行對外授與「本會清真標章」,違者將以商標法第6263條辦理

一、本會適情形抽檢屠宰場、販賣店之環境衛生檢驗,污染情形等。



三、本會或授權之高雄、龍岡、台中清真寺董事會依本管理辦法接受屠宰業、販賣業之申請文件,並做實地到場進行Halal環境與設備的會勘,並做清真Halal教育訓練課程最少12小時,並視本會需要,可再增加訓練時間,老師教育訓練與車馬費由業者支付。

四、業者願接受本會清真Halal改善意向,並進行查驗文件實地調查,未經本會清真Halal小組審查通過,不得向國內外自稱是清真Halal店。

五、通過審核之業者,由本會選定授權之寺董會簽訂合約書,一式三份,最後統一由回教協會發給標章認證書,並建立名冊詳列相關資料備查。凡申請獲得許可之業者與本會或本會授權之清真寺董事會,捐獻費用若干。

六、獲得本會認證之清真Halal業者,如發生轉讓或頂讓第三者行為,本認證自動失效,視同撤銷認證。

七、本會清真Halal認證標章之發放以一年一簽,如有違反Halal禁忌,經本會視情節不同可採勸導、撤銷認證或依商標法第6263條嚴處

八、本辦法經中國回教協會常務理監事會審議擬定,並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修訂之。


 


 


陸、認證標準程序:




  一、申請廠商所屠宰之獸類(牛、羊、馬、駱駝)、禽類(雞、鴨、鵝、鴕鳥、火雞)須符合本管理辦法第一壹及第貳大項,並同意遵守第肆、第伍大項所列之規定。

  二、申請廠商須檢覆下列資料:

1、獸類及禽類之牧(養殖)場證明。
2
、牧(養殖)場之地質檢測報告書。


3、牧(養殖)場之飲用水水質檢測報告書。
4
、牧草種植地之水質檢測報告書。
5
、獸類及禽類之飼料檢驗報告(針對骨粉、成長激素等)。
6
、獸類及禽類之血液檢測報告及健康證明。
7
、屠宰師之穆斯林身份證明。
8
、冷藏車之數量、維修及清潔證明。
9
、冷藏庫之設備說明及為修、清潔證明。
10
、生鮮肉品包裝流程說明。

  三、屠宰、分切及販售之要求:

1、獸類須飼養滿24個月以上方得屠宰。
2
、宰殺時須一刀切斷氣管血管,讓獸類或禽類快速死亡以減少痛苦,並且血液須放盡。
3
、獸類及禽類去頭、剝皮、去除內臟後,其內臟須經獸醫施再次檢驗以證明該獸類及禽類之健康。
4
、屠宰完成之生鮮肉品須以冷藏車運送、存放於合格之冷藏庫。
5
、申請廠商所販售之生鮮肉品不可灌水增加重量。
6
、販售店面須具有展示用之冷藏冰庫以確保生鮮肉品之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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