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五)上午10:30電話口頭通知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先生


102.7.12會勘之前必須完成四筆農路水路土地的鑑界 會勘才有實益 !!


 


通知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中壢字1020705001號


主旨:


敬請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辦理102.07.12( 五)上午10:00


之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以下簡稱: 係爭土地)會勘一事


應該且必須於會勘日之前  請中壢市地政事務所測量科 完成係爭土地2894地號周圍


一條農路(同段2896地號土地) 及 三條水路( 同段 2895地號土地  及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中間約2.8米水路土地  及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的鑑界測量 釘界樁工作


以利多方會勘工作之順利完成  請查照 !!


說明:


1. 依照 102.7.4(四)下午15:00 農委會林柏樟技正之桃園縣地政局會勘通知單辦理


2. 當事人江素碧黃慶國夫婦事先有與林柏樟技正溝通過 : 係爭土地辦理會勘前  必須先將 :


     同段2896地號的農路 及


     同段2895地號的水路 及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門牌號: 中壢市山下二路500巷100號)之間的水路


     及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等


     共四筆農水路土地 鑑界測量釘界樁完成


     否則 會勘將無實益 只會徒增雙方各說各話的紛爭


3. 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五)上午10:35已經先用電話口頭通知地政局陳頂福


     事後 會再用正式文件 電子公文通知: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4. 因為 先將上述四筆土地(一筆農路 及 三筆水路) 鑑界測量釘樁完成


     然後 再辦理會勘 才能確認事實真相


請查照


正本: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副本: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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