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五)上午10:30電話口頭通知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先生
102.7.12會勘之前必須完成四筆農路水路土地的鑑界 會勘才有實益 !!
通知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中壢字1020705001號
主旨:
敬請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辦理102.07.12( 五)上午10:00
之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以下簡稱: 係爭土地)會勘一事
應該且必須於會勘日之前 請中壢市地政事務所測量科 完成係爭土地2894地號周圍
一條農路(同段2896地號土地) 及 三條水路( 同段 2895地號土地 及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中間約2.8米水路土地 及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的鑑界測量 釘界樁工作
以利多方會勘工作之順利完成 請查照 !!
說明:
1. 依照 102.7.4(四)下午15:00 農委會林柏樟技正之桃園縣地政局會勘通知單辦理
2. 當事人江素碧黃慶國夫婦事先有與林柏樟技正溝通過 : 係爭土地辦理會勘前 必須先將 :
同段2896地號的農路 及
同段2895地號的水路 及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門牌號: 中壢市山下二路500巷100號)之間的水路
及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等
共四筆農水路土地 鑑界測量釘界樁完成
否則 會勘將無實益 只會徒增雙方各說各話的紛爭
3. 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五)上午10:35已經先用電話口頭通知地政局陳頂福
事後 會再用正式文件 電子公文通知: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4. 因為 先將上述四筆土地(一筆農路 及 三筆水路) 鑑界測量釘樁完成
然後 再辦理會勘 才能確認事實真相
請查照
正本: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副本: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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