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農業局針對有機農夫黃慶國的第一次申覆理由書的第一次回覆函 來函照登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 時間:102.09.09(一) 6:03 PM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黃慶國],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2年8月31日陳情「北農山字第1022516708號公文之黃國慶申覆理由書」,
本府說明如下:
經民眾向本府檢舉本市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疑似有違規使用山坡地情形,
本府為了解現場狀況,故於102年7月18日辦理現場勘查,
現況有以紅磚堆砌及堆填土石修築道路、數座墳墓、建物1間、設置磚牆及水泥鋪面,
故本府農業局以102年8月23日北農山字第1022516708號會勘通知
函請先生於102年8月28日到場說明。
查本案土地於70年間當時原始使用現況,大部分面積為農林使用,土葬墳墓面積僅佔少數,
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
公告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
並於80年依水土保持局查定結果補註用地別為同區「農牧用地」,合先敘明。
嗣後,先生於90年間向水土保持局申請查定結果之異議複查,
並經該局以90年4月17日90水保企字第901806836號函更正改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原臺北縣政府按該函內容
參照68年航空照片、70年像片基本圖及70年以前立碑實際使用測量面積等事實補註為林業用地。
另本案業經先生於91年間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339號判決確定,
原臺北縣政府就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土地補註為林業用地之行政處分
並無先生所陳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案址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
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即受森林法之規範。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50157098號函釋,
林業用地並無包括農路之許可使用細目,且林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亦未有農路。
農業發展修例第8-1條第1項規定: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鐵絲網
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
依本府102年7月18日會勘照片,
該建物及鋪設之水泥、修築道路所用之砂石及紅磚,
顯非隨時可移動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新北市政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135
案件查詢網址:http://talk.ntpc.gov.tw/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20830257
查詢密碼:BVf9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