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訴 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165萬 元
原 告 黃 慶 國 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黃 宗 鉉 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8號
黃 肇 斌 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2段202巷3號4樓
被 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街3巷2號2樓
代表人 黃 棟 樑 新北市新店區二十張路25巷18弄14號3樓
請求確認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大會會議及決議無效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103年3月30日召開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大會會議及決議內容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黃慶國等係祭祀公業黃連山之派下員(如證物一)於民國103年3月15日收受祭祀公業黃連山之管理人黃棟樑寄交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大會通知及討論事項(如證物二)。
二、謹就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大會討論事項議案三「依據深坑區公所100年12月29日發文字號:新北深民字第1001003195號備查之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進行祭祀公業黃連山管理人候選人黃棟樑之同意表決」一案,原告等甚感訝異。要與被告於鈞院102年訴字第5200號訴請原告黃慶國返還不當得利一案,鈞院函請深坑區公所檢送祭祀公業黃連山71年財產清冊中所檢附被告100年1月10日呈請深坑區公所於100年3月7日新北深民字第1000002340號准予備查「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乙份(如證物三)不符。本件被告竟引據莫須有之准予備查文號及規約,通知祭祀公業黃連山各派下員於103年3月30日召開會員大會進行各討論事項,並付表決,其會議之召開及決議,均非適法,顯屬無效。
三、退而言之,按新北市深坑鄉公所100年3月7日新北深民字第1000002340號准予備查之「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第9條第2款規定,管理人任期3年,本屆祭祀公業黃連山管理人黃棟樑自100年3月26日就任,任期應至103年3月27日屆滿解任,黃棟樑仍逕自以祭祀公業黃連山管理人身分召開派下員大會,亦與上開規約及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應經由派下員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之派下員推舉代表,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召開派下員會員大會,始屬正辦。黃棟樑明知管理人之任期已滿,不顧質疑,仍以祭祀公業黃連山之管理人自居,並於103年3月30日召開派下員大會,亦難謂適法。
四、況祭祀公業黃連山代表人黃棟樑當初之管理人選任是否適法,迄今仍於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審理中,被告亦從未將會議記錄送達派下員周知及備查之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公示於各派下員,被告又於過往三年亦從不依法召開派下員大會並公布各項財務收支情形,視法律與規約如無物,實難令人茍同。
五、有關訴訟費用之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以新台幣165萬元計算,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
六 、綜上所述,爰請賜判如訴之聲明。
謹 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一、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名冊影本乙件。
證物二、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大會開會通知影本乙件。
證物三、新北市深坑區公所103年3月18日新北深字第1032143618號函檢附民國71年祭祀公業黃連山財產清冊內附100年3月7日新北深民字第1000002340准予備查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影本乙件(鈞院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返還不當得利案證物卷第199頁至200頁影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具狀人 黃慶國 黃宗鉉 黃肇斌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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